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国际化程度,学校加大选派教师出国(境)研修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选派条件
㈠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㈡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㈢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在校工作满二年及以上,且近两年内无6个月及以上出境经历。
㈣外语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境)标准;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或达到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㈤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境)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要求。
二、出国(境)研修类别
出国(境)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出国(境)和自费出国(境)两种。
㈠公派出国(境)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汉办、湖南省教育厅及省市部门公派项目和学校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境)留学、出国(境)进修、出国(境)工作、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英语教师TESOL/ESL/EFL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国际合作办学项目交流,学术会议校际交流等。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境)。
⒉省市级公派是指由省教育厅或省市其他部门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省市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省市选派的出国(境)。
⒊学校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境)。
4.出国(境)留学是指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学校选拔的攻读学位的留学。
㈡自费出国(境)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主要形式有出国(境)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
三、派出原则和期限
㈠对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在符合国家留学基金委规定的选派条件下,优先推荐选派学校重点学科、紧缺专业、新办专业教师。
㈡派往单位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国家中的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㈢攻读研究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常学制为准;访问学者一般为3至12个月;其他人员出国(境)研修、工作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㈣出国(境)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在原批准期满2个月前报学校及相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选派程序
㈠公派出国(境)
学校公派出国(境)留学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二级学院择优推荐;
2.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审批;
4.缴纳保证金,签约派出。选派人员向学校缴纳出国(境)保证金,与学校签订出国(境)研修协议书并予以公证。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参照国家出国(境)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为方便办理手续,出国(境)人员也可指定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境)人员配偶除外)为其所缴保证金提供担保。
㈡自费出国(境)
⒈个人申请;
⒉二级学院同意;
⒊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⒋学校批准;
⒌签约出国(境)。出国(境)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境)协议书并予以公证,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五、费用管理及待遇
㈠公派出国(境)(含留学、访学、进修、培训等)
1. 国家或部门相关政策规定的费用
⑴国家留学基金委统一遴选派出的面上项目和地方项目,其留学经费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规定执行;
⑵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境)项目全额资助,派出期间学费、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由国家或省市提供;
⑶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境)项目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派出期间各项费用在国家、学校和个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则按文件标准执行;
⑷学校公派项目,资助费按协议办理。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境)费用除政府资助之外的不足部分参照学校公派出国(境)标准补偿。
2.出国(境)留学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发放
⑴公派出国(境)留学人员留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在批准出国(境)留学期间,其基本工资和福利照发,绩效工资按校内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标准发放。留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在批准出国(境)留学期间,基本工资和福利照发,绩效工资实行分段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期间按上述标准的70%发放,剩余待留学结束按期回到原工作岗位后再补发。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从超时之日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福利,其整个留学期间的绩效工资和超时期间所停发的基本工资和福利不再补发。
所有公派出国(境)人员,在规定的出国(境)期限内职务晋级等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⑵获准延长留学期限的公派留学人员,从开始延期的第一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延长期满按时回校工作的,补发停发的工资和福利,延长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
⑶出国(境)留学人员绩效工资的发放月数不能重复计算,对在留学期间已发放的或回校后补发的绩效工资在年底核算全年绩效工资时要计入已发金额和已发月数。
3. 出国(境)留学前有关费用
⑴公派留学出国(境)人员,学校报销项目的培训、申报、评审等环节费用。公派出国(境)人员因公派项目产生的考试费、国内差旅费、培训费按照国家或省级部门文件标准报销;
⑵学校负担一次国内语言培训费。
⑶报销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的护照、签证、公证费、体检费等所需费用,其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㈡自费出国(境)
1.有关费用及出国(境)前费用:
经学校批准同意攻读学位或短期研修者,学校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可适当报销部分培养培训费,具体数额根据协议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并不再报销交通费;或按校际交流协议,培养培训费由接受学校资助解决,学校凭据支付国内国际交通往返费一次;自费出国(境)研修的所有其他费用由出国(境)人员本人承担。
2.出国(境)留学期间的基本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发放
经学校批准同意的自费出国(境)留学人员留(访)学时间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在批准出国(境)留学期间,留学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福利每月照发,绩效工资每月按校内同职级人员的平均标准发放。留学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实行分段计算,超过三个月的期间不享受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和福利停发。留学结束按期回到原工作岗位后,补发留学期间停发的基本工资和福利。未经批准不按期回校,其整个留学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不再补发。留学人员留学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期间不享受基本工资、福利和绩效工资。获准延长留学期限的自费留学人员,延长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延长期间不享受工资和福利。
六、出国(境)期间要求
㈠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我国对出国(境)人员的有关规定。
㈡抵达出国(境)研修所在国一个月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㈢协助学校做好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对外交流作贡献。
㈣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及所在部门联系。
㈤公派出国(境)人员如出现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出国(境)协议时,应及时向国家、省市相关派出部门和学校汇报,并服从安排。
七、考核与服务
㈠出国(境)人员应按期回国,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向所在二级学院、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递交出国(境)研修的书面总结;以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研修成果。
㈡出国(境)研修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所在二级学院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向人事处提交考核报告,连同有关学习情况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㈢出国(境)人员回校后应服从安排,安心工作,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五年。
八、违约责任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出国(境)研修管理办法,出国(境)人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㈠公派出国(境)
⒈出国(境)人员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缴纳给学校的保证金全部没收,出国(境)人员退还学校所承担的出国(境)期间所有费用(含工资、福利、绩效工资等)。违反国家、省市其它约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⒉按期回校工作后经考核未完成出国(境)任务,出国(境)人员须退还学校除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以外的其他费用。
⒊出国(境)人员按期返校后均需履行五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申请调离学校者,须退还其出国(境)期间由学校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含资助费、基本工资、福利绩效工资等)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㈡自费出国(境)
出国(境)人员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㈢出国(境)留学人员在留学期间,如出现违纪、违法、违约,其工资、福利和绩效津贴将即时予以停发,回校后也不予以补发。
九、附则
㈠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㈡此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