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14-09-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管理的若干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省教育厅《关于普通教师因公出国(境)任务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公出国(境)是指为学校事务而前往国外或境外从事经贸合作、文化艺术交流、科技交流、友好交往等活动。因公出国(境)应切实根据工作需要和双边关系情况安排,必须是与执行双边或多边具体合作项目有关的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是指临时出国(境)或常驻国(境)外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四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的具体工作归口国际交流处统一管理。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管理

第五条 计划申报。各二级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第二年因公出国(境)计划以及出国(境)培训计划报国际交流处,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受理各高校因公出国(境)培训计划时间为每年10月。出国(境)计划必须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结合具体项目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出访任务,公务活动时间及经费开支渠道。国际交流处初审、经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查、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并予以公示。

第六条 审批原则。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审定因公出国(境)年度计划。国(境)外停留时间标准天数(含离、抵国内出入境港口时间)按上级主管部门最后批示批准的为准。出国(境)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私自绕道、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和出访未经批准的城市、地区和国家。

第七条 人员安排。学校根据年度出访计划拟定出访团组成员。党委书记、校长每年因公出国(境)不超过1次;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出访;其他校领导一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出国(境)不超过1次。校领导原则上1年内不得分别率团出访同一个国家(地区),也不得同团出访。非执行科研、学术会议、国际项目等因公出国(境)任务,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间隔时间至少在3年以上。

第八条 离休、退休和提前离岗的教职工原则上不再安排出国(境)执行公务。

第九条 对未纳入年度出访计划的人员原则上不予安排出访任务。

第十条 所有因公出国(境)人员按照人事或干部管理权限由所在单位、国际交流处、计财处、人事处、组织部审核,报校长审批,处级以上干部须报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校领导须报省教育厅、省外办审批同意。

第十一条 因公出访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有特殊疾病(如心脏病、高血压等)人员原则上不公派出国(境),如确因需要派出,应于离境前由本人自行购买保险。

第十二条 所有被批准出访的人员出访前7天内需按有关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须在7天内将护照交至国际交流处,由国际交流处上交至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四条 所有出访团组回国后15日内向国际交流处提交出访总结报告,并上报湖南省外事侨务办公室。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之规定和发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湘办发〔200820号文件精神,追究相关违纪人员责任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因公出国(境)专项经费在学校财务单列,且只用于列入年度计划并获得批准的出访项目。

第十七条 科研合作、国际会议的费用均在科研经费中开支或自筹,教师出国研修、管理干部出国培训团组项目等费用由学校单列国际交流出国(境)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团以及计划外组团所有经费一律自筹,自筹经费不能使用学校安排的预算经费和各类专项经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51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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