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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年度课程教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9-01 】

根据《湖南根据《湖南城市学院教师课程教学考核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2]60号)文件精神,客观、公正地评价系(教研室)成员的课程教学考核情况,有效激励教职工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领导小组

组  长:孙  倩  徐习军

副组长:赵  旭  王润华  杜林远

成  员:高  武  任国平  刘  刚  郭美兰  尹  罡

        周  琼  刘思蕙  杜林远  石凤姣  周  晔

考核小组下设办公室,石凤姣任办公室主任。

二、考核办法

1.课程教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被考核教师总数的15%。

2.课程教学考核满分为100分,由三部分组成,督导评课、学生评课和考试情况考核,其中督导评课占40%,学生评课占40%,考试情况考核占20%。

3.考核总分85分以上者,当年度有下列荣誉的教师,作为优秀优先推荐:

(1)被评为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者;

(2)被评为校级及以上师德标兵者;

(3)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优秀教师者;

(4)参加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教学比赛获一、二、三等奖者;

(5)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教学比赛获一、二等奖者;

(6)获其他重要教学奖励或荣誉者;

(7)本年度理论教学课时数全院排名前2的。

4.本年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不能评定为优秀:

(1)在教学检查中,出现到课率为85%以下情况者;

(2)教学考核总分、学生评教平均得分低于85分者;

(3)本年度没有承担理论课程教学者;

(4)本年度未全年在我院在职在岗者;

(5)本年度教学帮扶对象;

(6)本年度被教学通报批评者。

5.本年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核等级评定为不合格:

(1)受教学事故处罚者;

(2)因教学问题在各类检查通报及简报中被批评两次者;

(3)学生评教平均得分低于60分者;

(4)拒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5)学校和学院认定的其他对教学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等。

6.同等条件下,有省级教改课题者、主编教材者、发表教改论文者、当年获校级及以上金课立项的团队成员或个人可优先推荐优秀。

三、考核流程

1.督导评课。一年内任课教师自行选择一门课程参与评课,并在开课期初第2周前上报学院教务办,由教务办汇总后报学院督导组和考核小组。督导组织评课,并按附表1给出分数,在期末将分数发给教务办和考核小组。

2.学生评课。学生评价每学期进行一次,一年内一名教师任教的所有课程都参与学生课。该项工作由教务办按照附表2组织,并于期末完成分数核算,将结果上报考核小组。

3.考试情况考核。每学期末由督导组织试卷考核,根据试卷质量、评阅质量和成绩分布等给出考核分数交教务办。

4.学院评定。教务办汇总计算教师本年度课程教学考核得分及相关优先推荐、直接认定等相关材料,考核小组组织审定考核得分及等级。

5.公示。学院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后报学校教务处。

                                                     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学院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