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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班主任管理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1-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善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等文件精神和学校第三次党代会精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发挥班主任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学风建设工作的作用,加强学生班级建设指导、管理与服务,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班主任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风建设的重要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引领者、实施者、指导者。

第三条担任班主任工作是每位教师应尽的职责,教师应自觉服从学院党政的安排,积极承担和认真履行班主任职责。学校将称职的班主任工作经历作为教师技术职称晋升的基本条件。青年教师必须担任1年以上(含1年)班主任工作,并经考核称职,才能参加讲师及副教授职称评聘。

第二章 选聘与配备

第四条 班主任为兼职岗位,每个行政班配备班主任1名,原则上老师带班不超过2个,由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选聘,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条 班主任人选原则上在政治素质过硬、责任心强、专业技术能力强的专任教师、机关管理人员中选聘。建立班主任助理制度,从学生党员和主要学生干部中选聘助理班主任。

第六条 班主任任期原则上与学生届期对应。个别调整、更换的应在一学年结束后,经二级学院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 班主任工作基本职责

第七条 思想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第八条 学风建设。熟悉班级学生所学专业的基本情况,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根据专业特点,深入学生寝室督查学生早、晚自习每月不少于1次,指导学生制定学习规划和职业生涯规划;引导学生积极报考英语四六级和研究生;鼓励学生参加课外科技学术实践和创新创业活动;做好学生就业指导与服务,营造浓厚学习氛围。

第九条 班团管理。加强班级干部选拔与培养,指导班团委开展工作,着力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原则上坚持每月召开1次班会或班级活动,学习、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和制度,做到班级学生有档案,班级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第十条 重点学生关心关爱。建立家校联动平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心理健康障碍学生、学业成绩落后学生、网络游戏成瘾学生、误入传销歧途学生、网络不良信贷学生等群体重点关心、关爱、关照,引导他们正确对待和处理思想、学习和生活上的问题,为他们排忧解难。

第十一条 日常事务处理。开展入学教育、毕业生教育及相关管理与服务工作;开展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指导学生文明养成、勤工俭学、公益劳动;组织和指导班级学生开展评先评优、奖助学金评定、助学贷款和推优入党等各项工作;为学生提供生活指导,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处理。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班级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畅通信息渠道,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对学生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上报,参与突发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第十三条 积极完成学院交办的其它各项工作。

第四章 班主任工作管理

第十四条班主任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领导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总体抓,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具体抓。

第十五条班主任应先培训后上岗,具体培训由各二级学院实施。培训工作应经常化、制度化。培训重点是学习党中央最新精神、上级最新文件政策、学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班主任工作实务等内容。

第十六条各二级学院建立班主任例会制度,构建班主任和辅导员联动工作机制。原则上每月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通报班级日常管理和学风建设情况不少于1次。

第五章 班主任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班主任考核每学年一次。考核等级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结果作为班主任津贴发放、优秀班主任的评选依据,并存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晋升职称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班主任的考核由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实施。各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专业特点,以班级学风建设和日常管理为主要指标,制定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

第六章 班主任的待遇

第十九条学校对班主任给予一定的工作报酬,标准为100元/班/月。

第二十条班主任考核为不称职,根据具体情况扣发、停发班主任工作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仅适应于全日制本科生班主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城市学院班主任工作条例》(湘城院党〔2015〕1号)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