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 正文

湖南城市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18-01-2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文件)、《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3号令)等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等学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成长成才的人生导师和健康生活的知心朋友。

第三条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要整体规划、统筹安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职业能力,保证辅导员工作有条件、干事有平台、待遇有保障、发展有空间。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思想理论教育。引导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国梦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帮助学生不断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四个自信”,培养学生牢固树立“四个意识”。

(二)价值引领教育。引导学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根据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行为特点,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思想认识、价值取向、学习生活、择业交友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三)网络思政教育。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推动思想政治工作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高度融合。建设“易班”二级学院工作站,开发具有本学院特色的应用产品;管理好QQ群、微信群等班级网络平台,构建网络思想政治教育重要阵地,积极传播先进文化;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积极培养校园好网民;引导学生创作网络文化作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创新工作路径,拓宽家校“线上”交流平台,及时科学有效地开展学生思想引领、学习指导、生活辅导、心理咨询等。

(四)党团班级建设。开展学生骨干的遴选、培养、激励工作;开展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开展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和班团组织建设。

(五)优良学风建设。创建优良学风是辅导员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辅导员要营造浓厚学习氛围,抓好优良学风班级和优良学风寝室建设。根据学生专业特点,组织学生早晚自习,提高学生英语四六级通过率、考研率,降低课程重修补考率,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六)公寓文化建设。坚守学生公寓“主阵地”,按照“文明整洁、学风优良、和谐互助、安全有序”的要求,实现“思想引领进公寓、优良学风进公寓、严格管理进公寓、心理辅导进公寓、党团组织进公寓、自我管理进公寓”,开展学生教育、指导与服务工作,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学生和谐相处、互帮互助。

(七)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协助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初步排查和疏导,组织开展心理健康知识普及宣传活动,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处理学生心理问题,培育学生理性平和、乐观向上的健康心态。

(八)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开展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离校教育、大学生诚信教育和安全教育;畅通信息渠道,与学生谈心谈话,及时掌握学生基本情况和思想动态;组织开展学生军事训练;组织评选各类奖学金、助学金;指导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勤工俭学、公益劳动,做好学生困难帮扶。

(九)学生突发事件应对。组织开展基本安全教育。参与学校、学院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制定和执行。对学生突发事件进行初步处理,稳定局面控制事态发展,及时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并按程序上报。参与突发事件后期应对及总结研究分析。

(十)学生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结合学院专业特点为学生提供科学的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指导以及相关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引导学生到基层、到西部、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第五条辅导员的工作要求:

(一)爱岗敬业。辅导员要有责任意识,有担当勇气,对所负责的工作主动作为,不断提升自身履职能力,深入学生宿舍,了解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状况,解决学生实际困难,妥善处理学生中各类突发事件,及时向学院和学校汇报学生异常情况。

(二)师德为范。辅导员要以德修身、以德服众、以德领才、以德润才、德才兼备;要从落小、落细、落实入手,利用课堂教学、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和科技创新等育人平台,通过正面教育引导学生、感化学生、激励学生;要公平、公正、公开对待学生的评先、评优、评奖助学金及推优入党,不接受学生及家长的红包、礼物和吃请。

(三)创新研究。辅导员要努力学习思想政治教育的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参加相关学科领域学术交流活动,参与校内外思想政治教育课题或项目研究,努力探索思想政治工作新途径、新方法,每年撰写2篇学生工作方面的调研报告和1篇研究论文。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学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合理设置专职辅导员岗位,按照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配备到位。

专职辅导员是指在院(系)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委(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

第七条 辅导员的选聘。根据实际需求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拔。辅导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辨别力;

(二)具备本科以上学历,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基本原理和基础知识,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相关理论和知识,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识;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引导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具备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的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第八条 辅导员选聘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学工部门、组织、人事、纪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根据辅导员基本条件要求和实际岗位需要,确定具体选拔条件,按规定程序进行选拔。

第九条新进校的青年教师,原则上必须担任1年兼职辅导员。主要负责指导学生专业学习、科技创新、考研考证、就业创业等,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第四章 发展与培训

第十条 学校制定职务职称(双线)晋升办法,激励在编在岗辅导员职业发展。

(一)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湖南城市学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湘城院党发〔2017〕25号),学校在科级干部岗位职级设置上,以业绩为导向,给予辅导员队伍一定比例的倾斜。

(二)辅导员可按教师职务(职称)要求评聘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或其他相关学科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把优秀网络文化成果纳入辅导员的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范围,注重考察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湖南城市学院非事业编制人员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7〕106号),鼓励合同制辅导员通过获得博士学位、评聘副高职称的途径解决事业编制。

第十二条重视辅导员培训。学校将辅导员培训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和干部队伍培训整体规划,建立“国家、省级和学校”三级培训体系,确保每名辅导员每年参加不少于16个学时的校级培训,每5年参加1次国家级或省级培训。

第十三条提升辅导员专业水平和科研能力。积极选拔辅导员研修深造,创造条件支持辅导员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业、基层等挂职锻炼。鼓励辅导员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攻读相关专业博士学位;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研究,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心理健康课、军事理论课、就业创业课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

第十四条推进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保持辅导员队伍相对稳定。因学校改革发展需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学校党委研究决定,可适当转岗。

(一)因工作需要,须调整到其他岗位任职的;

(二)考取相关专业博士或评上副高职称,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辅导员的。

第五章 管理、考核与待遇

第十五条辅导员实行学校和二级学院双重管理。学生工作部(处)牵头负责辅导员的培养、培训和考核等工作,与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共同做好辅导员日常管理工作。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十六条学校制定辅导员工作考核细则,健全辅导员队伍的考核评价体系。辅导员考核工作由学生工作部门牵头,组织部、人事处、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参与。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待遇挂钩。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辅导员激励机制。每学年进行一次辅导员工作考核,依据辅导员实绩和思想政治工作研究能力,评选表彰优秀辅导员。

第十八条 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7〕49号)、《湖南城市学院编制核定办法》(湘城院发〔2017〕79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切实提高辅导员工作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五年,考核合格,参照管理岗位六级享受岗位绩效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十年,考核合格,参照管理岗位七级享受岗位绩效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十五年,考核合格,参照管理岗位十级享受岗位绩效待遇;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二十年,考核合格,参照管理岗位十一级享受岗位绩效待遇。如果离开辅导员岗位,则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仅适应于在职在岗辅导员。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