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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好优干评选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9-09-24 】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校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条例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条例所述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已取得学籍、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专科生。学生在入学第一学期内,原则上不参加各项奖励的评选。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学生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 奖励的条件

第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奖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政治学习认真,积极要求上进,道德品质好;

(二)学习态度端正,学业成绩优秀,学习成绩排名在全班前列(前15%内);

(三)遵规守纪,行为文明,诚实守信,知行统一;

(四)热爱劳动,爱护公物,勤俭朴实;

(五)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七)搞好个人卫生和公共卫生;

(八)获得二等以上(含二等)奖学金;

(九)有下列情节之一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1.违反政治纪律者;

2.违反学校纪律受到通报批评或违纪处分仍在处分期限内者;

3.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和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者;

4.无故旷课者;

5.有课程不及格者;

6.两次以上(含两次)不搞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

7.所在寝室一学期有一次被评为最差寝室或两次以上(含两次)被评为批评寝室者。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奖条件

(一)积极要求进步,思想政治素质好,能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原则性强;

(二)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好;

(三)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踏实、任劳任怨、方法得当,处事公正合理,有较显著的工作业绩;

(四)能较好地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学习刻苦认真、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学业成绩在良好以上;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体育成绩良好;

(六)获得三等以上(含三等)奖学金;

(七)有第十一条第九款规定情形之一者,不能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办法

(一)三好学生由各班级根据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按班级人数的10%予以提名;

(二)三好学生的评选必须由班主任和班、团主要干部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商议提出候选人名单,经班级民主评议,带班辅导员综合考核,所在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办法

(一)优秀学生干部提名推荐办法

1.班级从班委会、团支部及寝室长以上班干部中推荐2名;

2.校团委会、学生会、社团联合会、学生公寓楼栋长、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会龙读书社及二级学院团委会、学生会的学生干部按10%的比例由指导老师提名推荐,民主产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推荐人选需参加本班的民主评议,并征求有关教师意见,经所在二级学院审议同意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确定。

第四章 奖励办法

第一条 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标兵优秀毕业生发明创作、技术革新奖综合素质测评奖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适当奖励,在全校通报表扬,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不可兼获。

第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标准及评选比例

名额或比例

三好学生

学生人数的10%

师范类、非师范类学生均可享受(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优秀学生干部

每班2名,校级及院级干部按干部人数的10%提名

学习标兵

名额不限

第五章

第三十条 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学年开学的第一个月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而定。

第三十一条 凡在受处分期限和未缴清学费或未注册者,取消当年评奖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费师范生的奖励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91日起实行,原有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99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