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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4-20 】

 

 

 

湘城院发〔2020〕22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促进科技成果

转化实施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已于202041日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042


湖南城市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我校教师采用多种形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建立健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增强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促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湖南城市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以湖南城市学院为完成单位所形成的科技成果。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收益权属于学校,完成人或课题负责人依法享有署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职工不得将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五条  学校成立科研成果转化领导小组,由分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负责,下设科研成果转化办公室,挂靠在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事宜。各二级学院分管科研副院长负责所在学院的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工作。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办公室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宣传普及科研成果转化基本知识,接受师生员工科研成果转化法律和事务咨询,制订学校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规划及年度计划。

2.调解处理校内有关科研成果转化的争议和纠纷。本单位与外单位发生科研成果转化纠纷与诉讼时,协助学校法律顾问参与调处、诉讼事务。

3.审核学校涉及科研成果转化内容的合同。

4.办理对科研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奖励事宜。

第六条  学校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基地建设,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基地(如省级、校级重点工程技术中心、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和农村试验示范基地等)的建设。

第七条  本校教职工在不侵害学校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本校科研单位可以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与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合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本校教职工经学校审批后也可以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到其他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具体办法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在完成后应尽快实施转化,在不变更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学校支持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实施转化。具体实施由学校和转化实施单位或个人依照签订的协议进行。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否则,视为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本校专业技术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可作为其晋职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十条  本校所属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学校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让定价应遵从市场经济规律,可以选择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科技成果转让定价由学校科研处牵头,审计处、资产处等相关部门参与实施。

第十二条  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将其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学校从转让该项科技成果所取得净收入的95%用于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采用科技成果入股的形式实施转化的,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90%的股份,对实施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不实行转让或不入股而由我校利用职务科技成果独立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发,成功投产后,学校连续五年从实施该科技成果技术占股年净收入中提取5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此后,学校将不再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与第三方科技成果转化运营服务平台或机构合作,并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中给予第三方专业机构中介服务费。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和《湖南城市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有关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不一致时,按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等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发布日期202023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