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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16 】

 

 

 

湘城院发〔2020〕9号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经2020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已于2020114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0213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的继续推进社科研究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层次科研平台建设的要求,为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是学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凝练学科方向、组织科学研究、聚集和培育学科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基层学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针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开展基础及应用方面的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  科研平台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分为国家、省级和校级三级,具体包括协同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团队、研究基地(院、所)、产学研基地等。

第四条  科研平台建设要以学校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目标为指南,统筹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在学校学科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科研处是科研平台的主管部门,人事处、计财处、资产处、基建与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协助管理科研平台。

第六条 科研平台实行依托所在学院领导下的科研平台主任负责制。

1省级及以上平台执行主任设定:学校根据平台建设的需要,由科研处提议,可配设执行主任1名(同一名教师只能担任1个平台执行主任)。执行主任由平台主任和平台所在二级学院推荐人选、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组织部备案。设执行主任的平台主任负平台建设监管责任,主要履行平台建设规划审核、检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平台执行主任负平台建设责任,主要履行平台建设具体工作。对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平台执行主任视情况可享受系、室、中心主任及以上待遇,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方面视同平台主任对待。

2省级及以上平台主任更换:因工作异动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担任平台主任及主持建设平台数量原则上超过两个的科研平台,应在1个月内由原平台主任及二级学院提出变更申请,二级学院按平台主任条件规定推荐人选、科研处审核、校学术委员会审定、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组织部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作为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职能机构,科研处的主要职能是: 

1.组织制定学校科研平台发展规划; 

2.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 

3.负责科研平台的立项审批、经费投入、检查评估和验收等;

4.负责遴选、推荐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平台; 

5.审核科研平台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6.负责建设经费的管理和建设过程的监督; 

7.组织科研平台考核与评估。 

第八条 科研平台所依托学院的主要职能是: 

1.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提出学院科研平台的设立规划,确立科研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组织科研平台的申报工作; 

2.提供科研平台建设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3.落实、完善科研平台的人员配备; 

4.监督科研平台按建设目标、任务开展工作; 

5.组织做好科研平台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6.对科研平台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计入本单位的年度考核 

7.负责科研平台绩效奖励方案的制定。

第九条 科研平台主任(执行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做好科研平台建设规划检查评估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2.全面负责科研平台的内部管理和对外联络工作;

3.负责制订科研平台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贯彻执行; 

4.组织开展团队建设、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术交流活动、图书资料设备采购、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等工作;

5.负责制订科研平台建设计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6.负责科研平台的年度报告、检查评估报告的编写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建设的发展要求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在具备一定的人员、设施和科研条件后,可以向科研处申请组建相关的科研平台。 

第十一条 科研平台申报的基本条件

1.校级科研平台申报条件 

1)符合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有明确的依托学科; 

2)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所从事的研究具有一定的水平和特色; 

3)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一定造诣的学术带头人,有比较稳定的学术研究梯队(理工科至少10人以上,文科至少5人以上,人员与其它平台一般不交叉),人员的年龄、学历、职称、专业结构较为合理; 

4)有科研工作需要的实验仪器设备和场所; 

5)在该研究方向上有科研项目支撑,并且要求自然科学类平台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10万元,文科类平台在研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 

2.新申报的省级科研平台在符合其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从校级科研平台中择优推荐;新申报的国家级科研平台在符合其申报条件的基础上,原则上从省级科研平台择优推荐。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主任(执行主任)的任职条件 

1.校级科研平台主任

1具有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研究成果支撑平台研究方向,在本研究领域有较好的前期研究成果

2一般应为本学科的方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2.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主任(执行主任)

1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研究成果支撑平台研究方向,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2一般应为该一级学科带头人或方向带头人;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第十三条 符合科研平台申报基本条件的各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填写《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申报表》和《湖南城市学院科研平台论证报告》,学院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送学校科研处。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提交的科研平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论证;通过评审的平台,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后,学校决定批准立项或者组织上报。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在学校事业发展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基础上,科学而合理地确定年度建设目标。其内容主要包括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图书资料、经费预算等。

科研处按照其年度建设目标进行审核、过程督查和验收。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机制运行。对已通过验收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在验收通过后,学校每年按一定标准划拨平台运行经费,经费使用标准参照第二十六条标准执行。

学校根据立项平台情况将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分为ABC三类等级。各科研平台应加强平台建设,在满足平台建设任务书要求基础上,培育标志性相关科研成果(成果原则上须标注资助平台名称及编号),对科研平台年度考核条件如下:

A类科研平台每年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四个标志性成果(可同类累计);B类科研平台每年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三个标志性成果(可同类累计);C类科研平台每年须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二个标志性成果(可同类累计):

本平台研究成果申报省级科研成果奖励并获奖(一等奖有效名次、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②研究成果获省级及以上领导批示等应用成果;③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或鉴定等级为优秀;④研究成果进行了转化,且转化收益在10万元及以上;⑤研究成果在国家基金网等省级及以上主流媒体作专题报道(包括在百家讲坛、凤凰讲坛作学术报告和讲座);⑥新获省部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或合同经费超过10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⑦发明专利、专著、C刊及以上期刊论文等。通过平台承办省级及以上相关学术会议或教指委、行业学会主办的年会;平台成员在国家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作主题报告;获得省级以上人才工程或学术荣誉。

第十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来源及使用

1.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学校重点支持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中央财政支持地方高校建设经费、银校合作经费、合作企业提供经费及自筹经费等

2.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均按照年度经费预算方案执行。

3.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学科团队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图书资料设备、研究生培养、绩效奖励等。

第十八条 科研平台的研究工作主要以科研项目的形式开展,大部分课题应围绕主要研究方向和任务设立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科研平台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支持新引进人员进行科研启动。

第十九条 学校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鼓励科研平台跨学科、跨学院进行建设,实现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源的共享,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条 科研平台仪器设备属于学校固定资产,其购置、维护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研平台的等级和类型,学校给予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编制。具体编制增加数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意见,科研处、人事处和资产处共同审核,形成一致意见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和程序核定。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应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有条件地设置开放课题和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

第二十三条 科研平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以湖南城市学院独立组建的科研平台完成的科研论文及专著等均应署名湖南城市学院及资助平台名称;其他成果均应署名湖南城市学院其取得的知识产权均归湖南城市学院所有。与企业合作共建的科研平台,其取得的研究成果署名及知识产权归属按共建协议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进入建设实施期后,各学科、科研平台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争取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人文社科基地等经上级批准的以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为主要研究方向的科研平台建设经费除由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的以外,学校按相关规定予以配套。配套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其中学校配套经费的30%由学校统一掌握,用于科研平台的考核、新增科研平台申报等。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以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等为主要研究方向的学科、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由主管部门拨款和平台自筹相结合提供,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给予经费配套。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和省级以上科研平台按上级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无相应经费管理办法的,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第二十六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基础设施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科研平台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重点图书资料及信息化设备。购置时,严格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文件执行。此项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得少于总经费的50%,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总经费的4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

2.学科团队建设:主要用于补充培养青年学术骨干所需要的进修、培训的经费不足部分。此项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0%。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弥补学科团队成员出版重要专著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不足部分。此项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0%,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少于总经费的25%。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此项经费自然科学类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0%,人文社会科学类不得超过总经费的15%。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非学术性出国考察、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校单独设立科研平台建设经费账户,实行专款分科目立账。对经费使用不当者,学校将暂停下一年度拨款,直至取消科研平台建设资格。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科研平台建设的管理,各科研平台可在建设经费中按5%左右的比例安排管理费用,用于论证、检查、验收等管理环节的支出。

第六章  评估与验收

第三十条 各科研平台应避免重立项、轻建设问题,学校对科研平台实行过程督查、年度检查、中期考核和最终评估验收制度,既考核科研平台所在学院,也考核科研平台主任和执行主任

第三十一条 为了促使科研平台尽快达到相应建设标准每年年底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科研平台年度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核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科研平台团队建设情况、制度建设与执行情况、人才培养情况、学术活动开展情况、科学研究进展情况、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各科研平台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科研处备案,以作为评价科研平台建设、拨付下一年度建设经费和验收审核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 校级科研平台建设期满后,由学校组织对其进行评估审核验收。评估验收采取科研平台所依托学院自评与学校组织评估审核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省级及以上学科、科研平台的评估验收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四条 校级科研平台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年度评估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优秀:

人均年度科研经费自科类8万元以上,社科类4万元以上;

有新立项的厅级以上(不包括校级)科研平台;

获得国家基金项目;

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

对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评估为优秀、良好(或淘汰性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科研平台,学校按相关文件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层次科研平台。 

第三十五条 校级科研平台年度评估审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暂缓拨付建设经费,二级学院要督促科研平台负责人进行分析和整改,一年后组织复评;复评后结果仍不合格者,将取消平台建设资格,停止拨付建设经费。

对在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组织的过程督查及中期考核中发现建设进度滞后或受到警示提醒的省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学校将下达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到位。

对限期整改仍不能到位,影响平台正常运行或年度建设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平台,全校通报批评并减少直至取消该平台第二年运行经费。由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对该平台主任、执行主任、所在二级学院院长、科研处处长进行约谈,根据情况调整该科研平台主任或执行主任在学院当年科研任务及成果奖励经费中扣减1万元。

省级及以上平台评估为不合格者,在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处理意见的基础上,学校将对相关负责人追责,平台所在二级学院予以全校通报批评,经学校研究视情况扣罚相关责任人当年绩效工资5000-10000元,在学院当年科研任务及成果奖励经费中扣减2万元。

第七章    

第三十六条 上级部门有具体要求的,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11日起实行,原《湖南城市学院学科与科研平台建设管理办法》(湘城院发〔20176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