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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 | 发布日期:2020-03-16 】

 

 

 

湘城院发20208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

奖励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任务奖励办法》经202019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已于2020114日经学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0213


湖南城市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广大教师科研工作的积极性,鼓励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及省部级项目,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促进学科发展,确保各项纵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并取得良好的研究成果,参照同类高校做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学校为第一申报单位、学校在职教职工为主持人申报并获立项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学校为依托单位申报并获立项的国家级科研项目。

第二章  科研项目奖励组成与核拨

第三条  科研项目奖励是指教师完成科研项目所发放的奖励。科研项目奖励包括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和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两部分。

第四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奖励的管理,科研项目奖励以正式立项且科研经费拨入学校账户的纵向科研项目为依据进行核算。纵向科研项目以立项年度的当年为科研项目奖励核算的起始年度。

第三章  科研项目奖励的核算与发放

第五条  学校将学院科研项目奖励纳入科研成果奖励部分,核拨到各二级学院作为学院科研发展经费,不再奖励给立项负责人。其奖励标准为:国973863项目,国家重点、重大、杰青、优青项目,教育部重大项目30/项;国家面上、青年基金科研项目20/项;其他国家级科研项目10/项;其他教育部项目5/项,其他省部级及以下项目不奖励学院。学院科研项目奖励在项目立项当年一次性发放,经费使用标准按经科研处批准方案执行。

第六条  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的计算:

学校对每年立项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类别及进校经费计算该项目的科研项目奖励金额。科研项目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但不超过附表中对应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上限。

K=A×B

式中,K—各科研项目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万元);

A——进校经费(万元,不含外拨经费及间接经费);

B——系数。国家级项目为2,教育部项目为1.2其他省

部级项目为1

立项不资助的省部级项目按0.5万元计算科研项目奖励,省市自然科学联合基金项目不予奖励。

第七条  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的发放。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分为立项奖励、研究奖励和结题奖励,其中立项奖励占30%、研究奖励占30%、结题奖励占40%。从外单位转入且有项目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项目,不给予立项奖励,研究奖励与结题奖励按照研究年限占比给予奖励,但不超过进校科研经费的2倍。

1)立项奖励在项目立项第二年年初按项目科研项目奖励标准的30%核发,研究奖励在项目立项第三年年初按项目科研项目奖励标准的30%核发。

2)结题奖励均需在结题后按项目科研项目奖励标准的40%核发。经学校同意延期的项目,延期不超过半年的,可按学校规定予以发放;延期半年至一年的,按结题奖励的80%给予发放;延期一年至两年(含)的,只按奖励的60%给予发放;延期两年以上的,学校将取消结题奖励的发放。

3)按规定延期时间未结题或结题不合格或被上级部门撤项的科研项目,该项目作学校撤项处理,项目研究经费与项目申报限定按上级项目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项目组须退回研究奖励经费,取消结题经费。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予以全校通报批评,在当年学院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经费中扣减1万元。

第四章    

第八条  科研项目奖励由科研处计算,人事处审核,计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的科研项目奖励,由科研处初审,组织同类专家评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011日后获得立项的项目。202011日前获得立项的项目仍按《湖南城市学院科研任务奖励暂行办法》(湘城院发〔2017125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表

项目组科研项目奖励金额上限表

项目

级别

项目

来源

项目类型

科研项目

奖励上限

(万元)

科技部

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等

70

国家863计划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

70

科技部项目

重点项目

55

一般项目

35

国家863计划引导项目及973计划前期研究专项

27

教育部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60

国家社科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65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

45

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含后期资助项目、外译项目等)

27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

20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大课题

55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课题

35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课题

18

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青年课题

12

全国教育科学研究领导小组办公室

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重点课题

35

全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一般课题

18

国家自科基金

国家自科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70

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及按重点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60

国家自科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45

国家自科基金面上项目以及按面上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

进校经费高于60万元

40+超过部分的5%

进校经费低于60万元

40

国家自科基金国际合作研究项目

25

国家自科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

23

国家自科基金主任基金/应急管理项目

进校经费高于15万元

12+超过部分的5%

进校经费低于15万元

12

国家自科基金天元基金项目/物理专项

10

国家重大、重

点项目子课题

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重点)专项等子课题

20

国家自科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重点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子课题

18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攻关项目等子课题

12

 

国家973计划项目、国家自科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家863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重点)专项等子课题的子课题,且进校经费达到50万元以上

8

教育部

教育部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项目

20

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项目

18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优先资助类项目

10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省部共建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8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博导类项

8

教育部博士点基金新教师类项目、青年项目和其他各类专项项目

5

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创新群体项目

7

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攻关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6

省科技厅重点项目、省科技厅委托评审或招标项目、省自科杰青项目、优青项目

5

省科技厅一般项目、省自科面上及青年项目

2.5

省社科规划办

省社科规划办重大项目

4

省社科规划办重点项目

1.5

省社科规划办一般项目

0.8

省社科评审委

省社科成果评审委重大项目

2.5

省社科成果评审委重点项目

1

省社科成果评审委一般项目

0.6

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

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资助课题

1

省教育科学规划一般资助课题

0.6

省教育科学规划青年资助课题

0.4

省教育厅

省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0.5

注:

1.国家其他部委项目按自科、社科分别参照科技厅与省社科规划办项目相应标准计算科研项目奖励。

2.子课题认定以批复文件或原始申报书、协议书且经费到账为准。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在科研任务奖励时视同为国家级项目奖励,子课题的子课题视同为省部级项目奖励。但在职称评审与绩效考核时,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子课题视同为省部级项目,子课题的子课题不予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