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5-05-11 点击数:

 

   

湘城院发〔201538    

     

关于印发《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经57日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5   511  

   

   

   

   

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暂行办法  

   

    为适应教育国际化的要求,促进我校中外合作办学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办学水平,学校鼓励与国外优质教育高校的领先专业合作办学。
    
第二条 湖南城市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生在校期间的出国交流和培训,不属于本管理办法的范畴。
    
第三条 我校中外合作办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交流处。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学校或学院的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进行合作办学(含培训)。
    
第四条 我校与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合作举办各种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由中外合作双方按程序要求起草相关合作办学协议,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签字后,再签署正式合作协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二级学院,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报告并附项目合作方案等,国际交流处呈主管校领导并按程序审批。    

    第六条 学校批准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合作备忘录。
    
第七条 选择相应的外方学校,并对外方学校情况进行考察,国际交流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起草合作协议(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层次、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双方责任、经费办法、合作期限以及争议解决办法等)并按程序与外方学校签署合作协议。    

    第八条 国际交流处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要求,组织并向省教育厅递交申报材料,省教育厅初审通过后报国家教育部评审。    

    第九条 国际交流处收到教育部批件后,通知国外合作院校并开始实施合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对每一具体的合作办学项目,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要求设立该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委员会,并由管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要由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宏观监督,项目所在的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积极承办,对项目实施有效管理。二级学院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国际交流处:负责全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牵头组织参予与国外合作院校的谈判;综合整理申报材料并递交至上级教育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设立前后的海外联络;负责项目进行过程中的指导与监督;负责为外方合作院校所派遣的老师办理相关来湘手续(按照我国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的有关规定);帮助与协调项目学生办理出国手续;沟通联络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二级学院:协同国际交流处准备申报项目的相关材料;协同招生就业处进行招生宣传与录取,负责学生进校后的教育管理;负责做好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协同国际交流处组织学生进行有关出国手续的准备和办理;负责修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的人才培养方案以及专业课程计划;向学校提交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年度办学报告。  

教务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我校就读期间的学籍注册、教学安排、国内学历学位证书授予等工作;协同二级学院做好课程计划、学分设置等工作。  

招生就业处: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计划制定、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确保招生宣传资料在刊登前由国际交流处传真或电邮给国外合作院校。  

学生工作处:牵头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进校后的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计划财务处:负责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的申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及项目合作协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以通过合法渠道引进课程和教材。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整体工作的一部分,各相关二级学院以及职能部门应该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的各项工作。为了鼓励开拓与发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工作,学校对项目经费进行适当划拨。经费划拨标准以及经费使用范围由各项目的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安排。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是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管理及监督部门。    

    第十五条 在湖南城市学院财务账户内设立“XXX项目”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第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款项和标准,严格按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每年将对学费进行审核,并根据市场需求提出调整意见报批后进行调整。按照中外合作办学协议相关条款,如期支付项目管理费。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的合作办学项目,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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