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外籍教师聘请与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国际交流处 时间:2011-10-24 点击数:

为规范外籍教师聘用,加强管理,提升我校国际化水平和办学层次,根据国家教育部、外国专家局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办法

1.根据学校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国际交流处与相关院、系、部协商,确定每人聘请人数和具体要求,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2.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的来华聘请手续及入境报到后各类居留手续。

3.外籍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以上学历,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英美国家优先考虑。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还须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

4.外籍教师应提供的材料:
(1)有效护照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最高学历复印件。
(4)健康证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5)护照规格相片8张。

5.外籍教师聘请需办理的手续:

(1)与湖南城市学院签订聘用合同。

(2)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2)凭工作签证办理居留许可。

(3)凭工作许可办理《外国专家证》。

6.外籍教师工资标准及其发放方法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

二、外籍教师的工作管理

外籍教师的管理以国际交流处为主,其他各部门通力协作的原则进行。

外籍教师的教学工作管理、考核由外籍教师所在院系、教务处遵照我校本国教师的管理、考核标准执行。

外籍教师所在院系安排联系人,将外籍教师的教学考核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国际交流处。

1.外籍教师须严格履行合同,遵守我校教学及管理规章制度,确保教学质量。

2.外籍教师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排课由外籍教师所在院系提出要求,交教务处执行。

3.外籍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须积极参与学院、系、部的教研、科研活动,认真指导学生课外学习。

4.外籍教师的教学纳入湖南城市学院教务处的相关考核制度。

5.外籍教师的工作量及超课时酬金计算和发放,经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6.国际交流处根据各院、系、部反馈的外籍教师评价结果,对教学工作优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教学工作不认真者,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促其改进;对教学工作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7.鼓励外籍教师以我校教师名义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鼓励外籍教师以我校教师名义参加学术讨论会。

8.未经学校同意,外籍教师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

9.不得以任何名义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内容。

三、外籍教师的生活管理

外籍教师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国际交流处、外籍教师所在院系共同负责。外籍教师生活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外籍教师所需资产添置、更新由资产处负责。

1.公寓管理规定:

(1)我校按聘用协议为外籍教师提供公寓。

(2)外籍教师须爱护公共财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3)节约使用水、电、气。每名外籍教师每月使用水、电、气总费用在300元以内的,由我校支付;超出部分,则由外籍教师自行支付。

(4)注意公寓安全,正确使用水、电、气。因本人责任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5)接受境外客人来访要事先报告国际交流处。未经许可,外籍教师公寓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2.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1)外籍教师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本土风俗习惯。

(2)外籍教师必须购买保险,相关费用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3)外籍教师享受与中国教师相同的工会福利和节假日。

(4)鼓励外籍教师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文体活动。

(5)外籍教师外出活动或旅行,须报告国际交流处,并携带好有效证件。旅行期间,本人对自身安全负责。

(6)遇外籍教师本国的重大节假日我校不放假的,外籍教师可酌情请假一至二天,并办理请假、调课手续。

(7)外籍教师在我校工作期间,未经许可,不得从事与教学工作无关的其他营利性工作。

四、出入境管理规定

1.外籍教师出入境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

2.外籍教师任教期满回国,凭本人有效护照并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因故不能按时出境者,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3.在教学或居留有效期满后,要求在中国其他地方继续工作的,应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前申办延聘及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4.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再由国交处协助本人补办,费用自理。

五、离校手续

外籍教师合同期满回国,办理以下手续:

1.交回外国专家证等证件,归还借用院、系、部的图书资料等财物。

2.离校时向国际交流处交还房间钥匙。清点公寓内的设施,如有损坏,予以赔偿。

3.自合同期满后10日内离校。

六、经费管理

学校设立外籍教师专项经费,用于外籍教师的所有费用由国际交流处按学校规定在外籍教师专项经费中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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