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外籍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

为规范外籍教师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外国专家局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聘请与入境管理

1.根据工作需要,国际交流处与人事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协商,确定每年聘请人数,并报学校领导审批。

2.外籍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语言类外籍教师应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两年以上教学工作经历,或已获得TESOL/TEFL等相关教师资格证书,英美国家的外教优先考虑;

2)专业类外籍教师应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

3)身体健康。

3.外籍教师应提供的材料:
1)有效护照复印件;
2)个人简历;
3)最高学历复印件;
4)健康证或《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5)护照规格相片8张;

4.外籍教师聘请手续:

1)与我校签订聘用合同;

2)办理来华工作许可;

3)办理《外国专家证》;

4)办理居留许可。

5.国际交流处负责办理外籍教师来华来校的各类手续。

二、工作管理

1.严格履行合同,尊重我国风俗习惯,遵守国际和中国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名义传播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未经学校许可,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工作。

2.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操守,尊重学生,关爱学生。

3.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排课由外籍教师所在学院提出要求,交教务处执行。外教教学管理由所在二级学院负责。

4.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积极参与相关部门的教研、科研活动,指导学生课外学习。

5.主动以我校教师名义参加学术讨论会,鼓励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有关论文。

6.遵守学校的日常管理规定,服从所执教学院和教务处的教学管理和考核。

7.外籍教师工资标准及其发放方法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为准。教学工作量及超课时酬金的计算和发放,经人事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8.享受与中国教师相同的节假日。

9. 国际交流处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考核结果,对优秀者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不认真者,以适当方式提出批评,促其改进;对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三、生活管理

1.公寓管理

1)爱护公共财物,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2)节约使用水、电、气。学校支付给每名外籍教师水、电、气总费用为平均500元每月,超出部分,由外籍教师自行支付。

3)注意公寓安全,因外籍教师本人责任引起的事故,责任自负。

4)接受境外客人来访要事先报告国际交流处。未经许可,不得私自留客住宿。

5)公寓生活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后勤处负责,公寓所需资产添置、更新由资产处负责。

2.日常行为管理

1)须购买保险,相关细则按聘用合同规定办理。

2)鼓励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教学、文体活动。

3)外出活动或旅行,须报国际交流处批准。活动或旅行期间,本人对自身安全负责。

4)遇本国重大节假日,外籍教师可酌情请假一至两天,但需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调课手续。

 5)外籍教师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以国际交流处为主,各相关部门协作。

四、离校与出境管理

1.任教期满,交回外国专家证等证件,归还借用各部门的图书资料、生活设施等财物。

2.离校时向国际交流处交还房间钥匙,由学校清点公寓内的设施,如有损坏,予以赔偿。

3.自合同期满后10日内必须离校。

4.凭本人有效护照并在签证或居留许可的有效期内出境。因故不能按时出境者,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居留许可的延期手续。

5.要求在中国其他单位继续工作的,可在居留许可有效期一个月前向国际交流处提出,由国际交流处开具相关证明。

6.如护照、居留许可等证件遗失,应及时向国际交流处报告,国际交流处协助补办相应证件,费用由外籍教师自理。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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