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6-03-16 点击数:

 

  

湘城院院发〔 2015 02号

湖南城市学院校办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办产业管理工作,促进我校校办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关于加快推进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湘教通〔2007195号)和其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校办产业工作总体定位是按照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学校学科专业为依托,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目的的思路,坚持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一致,与国家校办产业政策和学校发展规划相符合,抓好校办产业资源整合、体制创新和制度完善相关工作,走产学研发展之路,不断提高校办产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高新技术成果提供转化平台,为学校发展建设贡献力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投资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及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的或组织投资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资企业。控股、参股企业参照适用部分条款执行。

第四条  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简称资产公司)是学校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行使资产公司职责。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别由产业发展管理处处长、副处长兼任,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经资委),经资委是学校管理校办企业的综合管理机构,对校办企业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办事机构设在学校产业发展管理处(简称产业处),负责经资委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经资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成员由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或有关专家组成。

第七条  学校通过推进校办产业规范建设,按照学校——资产公司——企业的模式,规范学校的投资行为和校办企业经营活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健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八条  学校授权资产公司代表学校对学校经营性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将学校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划转到资产公司,由其代表学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第九条  学校鼓励发展科技产业和科技成果在企业的转化,根据企业发展条件适时在高新技术企业允许科研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持有校办企业的股份。

第十条  资产公司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开展投资经营活动,学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等各类内设机构,不得直接对外开展任何形式的投资经营活动。


第三章  机构职责

第十一条  经资委行使下列职权

1. 确定资产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名单。

2. 审议校办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 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

4. 审核资产经营有重大投资决策、国有资产重大变动和利润分配方案,其中一次涉及金额不满100万元的,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定;一次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审定。

5. 确定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理人选。

6. 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与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7. 核准并考核校办企业保值、增值和上交利润指标。

8. 核准校办企业负责人考核、薪酬和奖励方案。

9. 定期向学校汇报校办产业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产业处是我校对校办企业实施管理和服务的职能部门。产业处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和湖南省关于高等学校校办产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和指示精神。

2. 积极推进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办企业运行机制改革,拟定校办企业改革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积极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3. 负责制定学校企业管理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学校校办产业发展规划;制定与学校校办产业发展相关的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实施细则,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4. 负责校办企业申办、合并、变更和撤销的初审,为学校提供决策依据。

5. 复核校办各企业的章程修订、改革方案、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6. 积极推进校办企业技术创新,在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充分发挥作用,促进校办企业产学研相结合。

7. 组织校办企业各类人员的廉政教育、业务培训、经验交流、改革研讨,促进校办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负责校办企业负责人的选拔、推荐;配合学校人事部门做好在企业工作的学校编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和年终考核;配合学校审计处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8. 归口管理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登记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9. 负责协调企业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布置学校和主管部门下达的任务,为校办企业提供相关服务。

10. 负责制定校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

11. 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资产公司的职责是:

1. 代表学校持有所投资企业的股权,管理投资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2. 依法对所投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包括参与企业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等,切实加强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

3. 积极组织建设大学文化创意产业园,根据学校发展需要整合资源,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就业市场开拓,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高新企业。

4. 根据投资的企业情况,负责推荐和委派董事、监事人选,负责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工作咨询和业务实绩考核评估,提出任免、更换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上报经资委审批。

5. 组织公开招聘、考察、考核企业经营负责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提出初步意见,报经资委审核批准。

6. 审批校办企业的财务制度,审核校办企业的工资总额,检查监督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审查汇总各企业的财务报表,汇总分析企业经营状况。

7. 审议校办企业的章程修订、改革方案、经营方向调整等事项。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2. 自觉接受反腐倡廉教育,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廉洁自律。

3.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及时汇报企业重大事项,按照制度要求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4. 正确处理学校、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确保完成各项经济指标和上交任务,确保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5. 加强对全体职工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廉政教育、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6. 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安全防火制度,做好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工作,杜绝责任事故。

第四章  企业的申办、合并、注销与变更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的申办

1. 申请设立校办企业,必须向产业处申报,经产业处初审,并经经资委审核后报学校批准,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2. 校办企业的申办除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创办宗旨、经营范围和发展目标;

2)拟任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本校在编人员;

3)有符合行业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技术人员;

4)拟任申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由主办单位推选,报经资委批准;

5)原则上申办的企业主要业务须与学校学科及专业优势紧密结合,有成熟的科技成果和优势技术及市场需求。

3. 由申办单位和承办负责人向产业处提出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

4. 申办企业经批准后,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并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的注销与合并

1.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校办企业,经资委有权责令其注销或合并:

1)管理不善,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因其他原因确实难以续办的;

2)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给国家、学校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等其他问题的;

4)学校从校企整体发展角度决定停办或进行调整的;

5)因破产或其他原因申请停办的。

2. 校办企业解散、撤销、破产等,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3. 校办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或合并时应首先停止开展新的经营活动,申请报告应上报资产公司并如实说明以下情况:

1)企业解散撤销或申请合并的原因;

2)企业现有人员状况(编制、数量)及安置方案;

3)企业现有资产状况(包括债权债务情况);

4)企业现有经营状况(合同执行情况、有无经济纠纷);

5)其他应说明的有关情况。

4. 校办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合并程序如下:

1)由校办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经由资产公司审核同意,提出处理方案;

3)报产业处审核同意后,产业处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审计,形成审计报告,由产业处、审计处和资产公司等共同对其进行清算,确定方案并报主管副校长;

4)主管副校长同意,报经资委批准,经学校同意,由学校下发文件同意该校办企业注销或合并;

5)获准注销或合并的校办企业依据文件向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企业的变更

1. 企业办理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变更,应先向产业处提出书面申请,报经资委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 注册资金增减不满100万元的由资产公司董事会审批;注册资金增减在100万元以上的报学校审批。

3. 校办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或企业性质变更报经资委审批。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八条  校办企业职工的管理

1.校办企业中学校在编人员按企业规模和发展情况实行定编管理,根据校办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可适当增设学校事业编制。在编人员的人事工作由产业处统一归口管理,配合学校人事处,并结合实际情况对人事、工资、考核和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进行管理。

2. 为了促进企业的发展,鼓励企业引进高素质、高水平经营管理和技术人才,对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相应执业资格的企业急需人才,需要解决学校事业编制的,在核定编制内,需报请产业处同意签字,经资委审批后可以方可引进。

3.校办企业中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其人事关系仍由学校负责管理,其工资、补贴等均由企业承担,凡遇国家调资时,按相应标准根据考核结果,将其工资变动情况纳入工资档案,由学校人事处书面通知产业处,再下发校办企业;奖金和绩效工资由企业根据经营情况和本人工作业绩根据各企业批准的薪酬制度发放。社会保障、工会及医疗保险等由企业按学校有关标准,由其企业自行负责办理,每季度向资产公司上交报表。退休后回学校,其待遇与学校退休职工相同。

4对于校办企业在编职工的职称评审,学校按照湖南省专业技术职务条件申报,按其岗位设置予以聘任;在校产岗位和学校其他岗位双向流动的教师在校办企业工作期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其在校办企业的本专业工作视为岗位工作经历。

5事业编制人员主要来源于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岗位。允许有条件的教师、科研人员在校办企业与教学、科研岗位之间的合理流动。校办企业中的学校事业编制职工要求调往其他企业,经调入、调出单位签字同意,报学校人事处、产业处批准,方可办理。

6在各类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在编正式职工,除完成本岗位职责外,还应该履行学校职工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均应按人事隶属关系参加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校办企业领导干部的管理

1. 资产公司的下属企业负责人不纳入学校处职干部管理序列。原企业中,由学校组织部门任命的企业领导干部,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在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退出领导岗位的,享受与学校同类人员的待遇,按学校干部人事管理统一调配安排工作;继续担任企业负责人的,干部人事档案职务级别不变,并保留申请竞聘校内相应领导岗位的资格。原校办企业中的其他职级保留。

2.校办企业的经理必须是专职人员,可以是学校在编职工,也可以社会公开聘任。校办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理需报经资委批准。经理有权推荐副职,需上报资产公司同意,董事长批准;经理有权依照程序任免内部机构负责人(委派财务人员除外),报资产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  企业外聘人员的管理

1.企业具有合同制人员的定编、聘用和辞退权,内部工作岗位的调配权,企业职工实行合同制的劳动用工制度,由企业自行管理。企业应本着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企业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2.企业负责本单位的外聘用人计划、员工培训、劳动工资及福利待遇等具体工作的实施。

3.企业外聘员工一般不超过3年,试用期为3个月。对聘期年满3年后的外聘技术骨干,如需续聘,企业应为其办好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福利。超过3年以上的外聘员工须上报资产公司备案。

4.外聘员工与企业签订聘用合同后,双方要严格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外聘员工的工资及待遇,合同应予以明确规定。

5.企业应对外聘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和常规教育,特别是对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外聘人员要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和技术方面的培训,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外聘人员可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政治思想学习、业务学习及其他工会、文体活动。

6.企业对外聘人员应平等对待,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和无故克扣拖欠工资。企业因违反本规定出现劳资等方面的纠纷,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由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外聘员工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企业应及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鼓励和支持企业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其制度必须上报资产公司审批。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企业工资总额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上交利润和资产保值、增值挂钩。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财务的基本任务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和分析,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各校办企业依照《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帐目,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成本利润等。 

第二十五条  资产公司有权向校办企业委派财会人员,经资委委托资产公司负责会计委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各企业按照规模和管理需要可分别采取设立财务部(室)、设立专(兼)职财务管理人员、采用财务代理制或由资产公司财务代管等方式。会计和出纳岗位必须分别单独设立,且其中至少有一名为专职。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证和一定的财会工作经验,其上岗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二十六条  资产公司加强对企业财会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建立一支符合要求的财务人员队伍。

第二十七条  资产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掌握企业资产经营状况,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必须按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的要求每月15日前向资产公司报送财务月报表,每年年初报送上一年的财务报告;按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或学校布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校办企业的审计工作由产业处提出申请,审计处负责审计。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离任审计,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行年度审查并会同资产公司依据审计结果对企业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按整改意见认真整改,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  校办企业要认真执行学校关于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和分配政策,根据国家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财务制度,报资产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不得为校外单位贷款或提供担保。校办企业向银行贷款或校办企业间的贷款担保须经资产公司同意,报经资委批准。

第七章  日常管理

第三十一条  校办企业工商年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检及税务年检等,凡国家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审核盖章的,学校委托产业处具体承办。经产业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学校办公室审核盖章。

第三十二条  校办企业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必须书面向资产公司申报,经考察评估同意,符合申报条件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报资产公司董事长审批,方可注册。

第三十条 校办企业要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分别建立学校投入的固定资产账和用企业自有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账。每年年检时,校办企业应如实向产业处申报固定资产现状。资产公司负责考核校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状况

第三十四条  校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并保管好企业信息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企业信息档案管理工作。企业信息档案包括:

1. 企业管理档案:企业申请设立、注册、变更、重组、联营、注销文件以及经营合同、协议书等。

2. 企业人事管理档案:干部任免、聘任,在编职工上岗、离岗,外聘人员的聘任、解聘和临时用工管理以及劳动合同等文件。

3. 企业财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财务报告和完税凭证等。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企业实行年度经营目标考核,考核工作由产业处组织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1. 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2.  企业年度经营收入、实现利润和上交利润指标; 

3. 企业对教学、科研工作的贡献; 

4. 企业对学校的综合贡献,包括上交或支持学校发展的各项费用和实物,以及对提高学校社会知名度的贡献; 

5. 企业获奖、科研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超额完成目标管理及超额完成资产增值计划的企业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给予奖励。企业未完成年度经营任务指标的,要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经济指标下滑严重的,要视情况扣减经营者的绩效奖励。 

第三十七条  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经营者要努力维护投资者、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损失的。有下列情况之一,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情节追究企业负责人相应责任。

(1)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以上经营严重亏损,资不抵债;

(2)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上报报表,不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合理监督检查,情节严重的;

(3)经营活动对学校整体利益有严重冲击,对教学、科研有严重干扰,经警告不改正的;

(4)企业负责人考核不合格或因玩忽职守,资不抵债,决策失误,事后不积极主动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造成企业较大损失的。

    第三十八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九章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产业发展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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