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外国留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时间:2011-10-20 点击数:

湖南城市学院外国留学生的学籍管理,原则上参照湖南城市学院本科生守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考虑到外国留学生的特殊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入学与注册

(1)新入学的留学生凭本人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表或JW202表,按规定的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必须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2)新生入学必须进行体格检查,若在国外已体检者,需递交体检原始单办理体检验证手续。在入学体检时,发现有不符合入学健康标准规定的,作退学处理。

(3)已入学的留学生,每学期须按校历规定的日期。准时到国际交流处和有关院系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须经有关院系和国际交流处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4)每个新生必须参加入学教育,认真阅读《湖南城市学院留学生手册》并自觉遵守。

2. 培养方案

为逐步实现学校教育国际化,不断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部分普通高等学校试行<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湖南城市学院留学生发展规划以及留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1)培养目标

通过教学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把留学生培养成为熟悉中国国情和文化背景的,适应现代国际社会需求的,能熟练掌握和运用汉语及专业知识的人才。

2)学制与学位授予

1)留学生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最长6)

2)按照不同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分别授予不同的学士学位。

3)学分要求及课程设置

1)留学生本科培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66学分。

2)留学生公共通识教育课程(37学分)

国情教育课程(4学分)

中国概况

身体素质教育课程(4学分)

体育

文化素质教育系列课程(29学分)

a. 通过摸底考试把学生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基本层次,分别培养。

初级汉语进修课程设置

类别

初级(上)

初级(下)

课程名称

周课时

学分

课程名称

周课时

学分

必修课

初级汉语

4

4

初级汉语

4

4

汉语300

4

4

初级汉语阅读

4

4

初级汉语听力

4

4

初级汉语听力

4

4

看图说话

4

4

看图说话

4

4

选修课

汉字读写

4

4

汉字读写

4

4

汉语语音速成

2

2

汉语语音速成

2

2

词汇强化训练

2

2

词汇强化训练

2

2

注:用英语授课的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必须在初级汉语班课程选课,其中《初级汉语》和《看图说话》两门课程为必选课。用汉语授课的攻读本科学士学位的留学生学生在上述课程中应选课程的学分应相当于国内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分(16学分)。如果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4个学分的汉语课程;如果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六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8个学分的汉语课程。

中级汉语进修课程设置

类别

中级(上)

中级(下)

课程名称

周课时

学分

课程名称

周课时

学分

必修课

中级汉语语法

4

4

中级汉语语法

4

4

HSK

4

4

HSK

4

4

选修课

汉语视听

2

2

汉语视听

2

2

基础口语

2

2

基础口语

2

2

中国文化

4

4

中国文化

4

4

听力技巧

2

2

听力技巧

2

2

中级阅读

2

2

中级阅读

2

2

基础写作

2

2

基础写作

2

2

中级汉语

4

4

中级汉语

4

4

注:在上述课程中,学生应选课程的学分应相当于国内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分(16学分),如果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4个学分的汉语课程;如果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六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8个学分的汉语课程。

高级汉语进修课程设置

课程名称

周课时

学分

必修课

高级汉语

4

4

选修课

科技汉语

4

4

高级汉语听力

2

2

中国报刊阅读

2

2

汉语口语习惯用语

4

4

高级汉语语法

2

2

汉语语法偏误分析

2

2

注:在上述课程中,学生应选课程的学分应相当于国内学生的英语课程学分(16学分),如果通过 HSK(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4个学分的汉语课程;如果通过HSK(汉语水平考试)六级考试,可免修上述课程中的8个学分的汉语课程。

b.开放实验(理工类学生1学分)

c.文化素质教育选修课(8学分)

3)考虑到有些专业课程对于一些留学生过于艰深,在征得学校同意的情况下,留学生可在中、高级汉语进修课程中选课,其所得学分可冲抵这部分专业课程的学分,但最多不超过10学分。留学生的其他学科通识教育课程、专业大类平台课、专业课程及集中实践环节的课程的选择和学分的认定参照相应专业的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其中军政训练(2学分)和综合素质教育(6学分)不修。

4)《科技汉语》课程作为学位课程前的平台课程,为理工类留学生指定的选修课程,其学分可冲抵4个专业课学分。

3.成绩考核

(1)学校教学计划设置的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相应规定一定的学分,留学生必须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每学期所学的必修课、选修课、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验等)和毕业设计(论文)都必须按时参加考核,成绩评定及格者,才能取得规定的学分。

(2)考核方式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试课程的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60分以上(包括60)为及格。考查成绩采用五级记分或百分制。五级记分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考试、考查成绩均记入学生成绩册。留学生无故不按时参加考试,作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须重修且不得参加补考,所需重修费用由留学生本人承担。

(3)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作弊。如发现作弊,停止考试,该课程作零分处理,并在成绩册相应课程栏内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的课程不准补考,必须重修。对作弊考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4)考试考查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评阅的试卷不发给留学生本人,由教研室保存。留学生对评分有异议,应当书面报告所在院(系)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复核。留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

(5)留学生必须认真按时独立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凡无故不交作业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

4. 考勤

(1)留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的校历规定和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完成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

(2)留学生上课时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讲,不得迟到早退,未经教师同意,不得擅离教室。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准抽烟、吃东西、大声喧闹,不得妨碍他人自修。

(3)留学生因病因事不能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病假须有医院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参加教学活动者,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4)留学生享受中国的节假日及学校的寒暑假。各派遣国的节假日学校不放假,如留学生有充分理由要求请假,需经学校特别审批。

5.免修、自修、重修(重考)、缓考

(1)免修

政治理论除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作为必修课外,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留学生可以免修的课程由各院系根据教学计划确定。

(2)自修

留学生选修的课程与上课时间有局部冲突时,在征得任课教师同意的情况下,可自修其中一门课的部分内容。经批准自修某门课程的一部分者,均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实验、作业,方可参加考试。考试及格者可获得该课程学分。

(3)重修(重考)

重修课程由本人向所在院系申请,统一安排。重修方式,可以随下一年级或其他专业开出的同档次课程听课。重修(重考)课程的期末考试随听课的班进行,其课程学时不得少于原计划学时。重修(重考)者要按学校规定缴纳重修(重考)费。

(4)四年制学生在第七、第八学期(五年制为第九、第十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含毕业设计、论文)中,某些课程未取得学分时,若不须作学籍处理,教务处将在第八学期(五年制在第十学期)安排重考。

(5)缓考:

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准缓考。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在考前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审核并报教务部门批准后方能生效。缓考和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6.休学、复学、退学

(1)留学生在学习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须离校休学:

根据校医院诊断决定,进行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占一学期的1/3(6)以上者。

一学期因故请假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数l/3(6)以上者。

学生休学须经所在院系同意报请教务处批准,并发给休学证明书,到国际交流处备案。休学学生应及时离校,往返路费自理。休学期问不享受奖学金待遇。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开学前一个月内申请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交验医院诊断书,经学校医院复查同意后方可入学。

(3)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申请复学经体检不合格不得复学者;

经指定医院确认体检不合格,不适合继续在校学习者;

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

7.转学和转专业

(1)留学生入学后一般不能改变专业和中途转学。

(2)本科一、二学年学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改变专业或转学者,必须报学校同意,持派遣国驻华使馆同意的函,由国际交流处报国家留学基金委,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专业,或办理转学手续。

(3)本科第三学年以上(包括第三学年)不得改变专业和中途转学。

8.毕业与结业

(1)学历留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和学位条件者,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生符合毕业条件但不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只发给毕业证书。非学历留学生学习期满,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留学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取得本专业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或中途退学的留学生和被开除学籍的留学生,由学校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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