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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04 [来源]: [浏览次数]:

 

 

 

湘城院发〔202066

 

湖南城市学院

关于执行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的相关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预算支出精细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小额采购行为,有效维护学校利益,根据《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电子卖场涵义

 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以下简称电子卖场)是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建立的、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的互联网交易和监管平台。

二、适用范围  

学校及校属各二级单位、学院(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原则上采用电子卖场方式进行。

三、基本原则

电子卖场坚持公开透明、高效简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四、电子卖场的基本方式

1.直购是采购人在上柜商品中择优选择,直接向入驻供应商下达订单的方式。采购需求可以明确为品牌型号或具体服务要求的,采购人可以采购用直购方式。 

2.竞价是采购人提出采购需求清单,邀请供应商竞价,选择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是参照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的简化网上交易方式;采购需求清单明确为商品标准、参数规格或服务要求以及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量清单的,采购人可以采用竞价方式。

3.团购是具有相同采购需求的采购人,邀请信用等级较高的入驻供应商竞价,实质性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最低的入驻供应商成交的方式。团购是多个采购人的批量竞价,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商品。

五、电子卖场采购方式的选择

(一)竞价方式的选择。 没有达到政府采购限额规定,或者不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但符合下列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价方式,并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实施:

1.货物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2.基建工程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采购项目;

3.装饰与修缮工程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4.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采购项目;

5.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可以实行电子卖场竞价的项目。

(二)直购方式的选择。根据《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分散采购的项目和经招标领导小组认定的项目,可以采用直购方式。

(三)团购方式的选择。多个采购人(或联合校外采购人)的批量竞价,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项目,可以采用团购方式,具体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统一实施。

六、电子卖场项目采购立项审批

项目申报部门须按《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填报相应申报审批表,并按相关审批表流程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

七、电子卖场采购要求

 校属各部门(二级学院)须自行制定内控机制,强化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加强采购内控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电子卖场特点,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分配各部门(二级学院)两个帐号,一个帐号为经办人,一个帐号为审核人(部门负责人或部门分管采购领导),用于初次登录和填报帐号信息。各部门(二级学院)应明确专人保管好本部门帐号,采购经办人员有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帐号密码和人员信息,不得泄露本部门帐号信息。

八、监督管理

学校电子卖场交易行为主动接受上级财政部门检查、考核和学校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审计处跟踪审计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九、其他

为了提高采购效率,单次采购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采购人可以明确提出采购需求清单且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或工程量清单经投资评审的工程项目,经上级财政部门同意,可在电子卖场竞价。

电子卖场具体方式的选择和实施,由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会同用户部门和项目承办部门按学校相关审批程序和本规定执行。

根据《湖南城市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报帐时需提供本项目的电子卖场成交公告及电子卖场合同。 

学校启动电子卖场后,有关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就停止执行。

本规定自2020101日起施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2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