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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管理的规定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0-12-10 [来源]: [浏览次数]:

 

 

 

湘城院发201968

 

湖南城市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

与招投标工作管理的规定

为认真贯彻湖南城市学院《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打牌子谋取私利的规定》(湘城院党发2019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严格执行《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就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学校采购招投标工作必须坚持以校为家的理念,必须遵循市场竞争原则、质量第一原则和效益最大化原则。

2.学校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相关职能部门、项目承办单位、用户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提篮子”“打牌子谋取私利的规定》有关领导干部提篮子”“打牌子分级报告规定。

3.凡属纳入年度预算立项的招标采购项目,严格遵循集体领导,会议决定,依法依规按流程执行。采购与招投标工作自觉接受监察部门监督。重大项目、重要环节、重要工作及时报告学校党政主要领导。

4.严格招标代理机构选取。进一步完善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库,在监察处、工会监督下从库里抽取学校招标代理机构,切实加强委托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

5.项目承办单位、用户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采购与招投标工作,必须明确专人经办相关工作流程。二级学院购置十万元及以上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必须根据教学要求,合理准确确定仪器设备技术参数,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工程类项目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充分论证;技术参数、工程量清单均须由相关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6.加强项目论证,强化市场调研,掌握最新市场动态,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重要或重大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牵头组织,学校工会、招投标管理中心等相关责任部门参加,进行充分市场调研,形成市场调研报告,报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

7.公开招标的工程类项目原则上采用最低投标价法,非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或竞争性磋商等。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依法依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五万元至十万元以内的非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

8.特殊情况依法采取综合评估法(Ⅰ)项目,价格分占比分值,一般工程类项目不低于70%,公开招标的货物类项目其价格分占比分值,也不低于70%

9.严格控制项目变更。对新建工程项目变更控制在中标价的5%以内(含工程量变更和价格调整因素)。改扩建和基建维修项目的变更原则上控制在中标价的6%以内。

10.严格控制项目投资成本。项目承办单位和用户部门要加强项目可行性认证,确保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项目设计的安全性、实用性、经济性和项目技术参数的科学性、完备性论证;在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特殊需求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召集使用部门、项目承办单位、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并签字;审计部门要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要严格按招标流程执行,依法依规合理确定评标办法,确保合理低价中标;项目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签订合同,并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合同验收,把好最后一关。

11.上述规定如与《湖南城市学院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1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城市学院

2019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