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8-09-03 [来源]: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比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发改代建[2015]396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41号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有关要求,我委制订了《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施行。

  附件: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6月4日

 

  附件

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工作,确保代建单位招标工作公平有序,根据《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1号)和《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比选产生。

  第三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在本级立项或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与代建项目相应的招标代理资质;

  (二)近3年没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近3年法定代表人、经济或技术负责人没有因违反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

  涉及中央投资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第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按以下程序组织进行。

  1、发布公告。项目使用单位按内容格式要求会同发改部门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市(州)、县(市区)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开比选招标代理机构的公告。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使用单位名称;

  (2)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实施时间、地点;

  (3)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资格、业绩及信誉要求、招标代理服务费要求(包括报价上下限要求等,原则上招标代理服务费应不低于招标代理固定成本)、比选文件要求(包括资格证明材料、响应比选公告的承诺及代理服务费报价等)以及报名地点、截止时间和方式(报名截止时间距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4)比选方式、时间和地点(比选开始时间距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特殊情况,比选地点在符合规定的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内进行);

  (5)其他应当告知的内容。

  2、报名。接受公告内容、愿意参加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至公告指定地点报名递交加盖公章的书面报名函。

  经核实符合比选公告资格要求的报名代理机构有两家及以上的,按公告公布的方式比选确定代理机构;如只有一家,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发改部门与该代理机构洽谈后决定;如无符合资格要求的代理机构报名,项目使用单位商发改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委托或其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3、组织比选:

  由项目使用单位会同发改部门按以下程序组织比选,代建服务内容复杂、报名机构众多等情况下,可在招投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协助比选。

  (1)查验身份。报名的各招标代理机构法人授权代表(以下简称为代表)携带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和密封好的比选文件按时抵达公告指定地点,由项目使用单位代表查验身份和授权并接受比选文件,发改部门监督。

  已报名而未到现场参与比选的代理机构视同为报价最高的参选单位处理;身份查验不合格的代理机构,视同为未到现场;无代理机构到场的,项目使用单位商发改部门同意,可采取直接委托或其他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已报名而未到现场机构不得直接委托,也不参与重新比选。

  (2)陈述交流。身份合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按照查验身份的先后顺序逐一进入指定房间,开启本单位比选文件,并就本单位资格条件、业绩诚信、项目招标代理的计划安排、保障措施、固定成本测算和相关监管手续的办理等方面进行陈述交流,每家单位陈述交流时间不超过5分钟。监督人员在监控室进行监督。

  (3)审核询价。陈述交流结束后,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对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进行审核,发改部门监督复核。对符合资格要求、响应了公告全部要求的代理机构,告知其在同一规定时间内进行书面最终报价,最终报价不应低于公告下限要求,且需代理机构盖章或代表签字后密封递交。

  (4)竞价排名。提交书面最终报价时间截止后,由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当众开启密封的最终报价并宣读,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对报价签字确认,不签字且未提出异议的视同为认可。对于符合公告要求的最终报价,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代理机构排名,报价最低的为第一候选机构。报价相同的,以比选所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定的抽签方式确定名次,参与抽签各机构代表对抽签结果签字确认,不签字且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对报价或抽签结果有异议的可现场提出,由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商发改部门后给出处理意见。

  (5)结果公示。比选结束后,比选结果在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市(州)、县(市区)指定媒体上公示2日。

  第六条 公示期内未接到投诉或投诉得到合法解决的,公示期结束后,项目使用单位应确定第一候选机构为中选机构,并于2个工作日内与之洽谈签订代建单位招标代理书面合同。如中选机构放弃或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责等情形,商发改部门同意后,可按排名顺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机构为中选机构,也可重新比选(原中选机构不再参与重新比选)。

  第七条 代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积极履职,依法依规组织代建单位招标工作,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对项目已有的批复,严格按照《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擅自变更批复内容,不得擅自改动标准文本中明示的评标办法,不得与其他单位串通,影响招标评标工作的公正、公平。招标公告发布十日前,招标文件需报发改部门备案。招标工作完成后,发改部门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对招标代理服务进行评价,建立评价档案。

  第八条 在代建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比选过程中,相关各方均应严守法律法规与监管制度规定,确保比选公正、公平、公开,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不得透露参与比选的招标代理机构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另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