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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执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4年03月24日 16:29 [来源]:资产处 [浏览次数]:

 

湖南城市学院资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其技术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和其它物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财产物质。低值耐用品是指单位价值未达到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资,低值耐用品并入固定资产管理。其它物质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消耗品,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申购预算的制定、资产的申购、资产的采购、资产的验收、建帐建卡、保管、调配领用、维修、报损处置、产权登记、界定、统计和资产数据上报等。

第四条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多层监督,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责任到人”的原则。资产处是全校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不论经费来源,只要属于学校资产,均归口资产处管理。

第二章 资产的分类与计价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件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无形资产,共17大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计价一般采用实际成本法。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帐。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税记入购价之内。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在原来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帐。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6.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帐,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资产的采购管理

第七条 资产采购包括学校各种经费来源的采购,如仪器、设备、器材、教学耗材、图书资料、教材、练习本及其他印刷品、劳保用品、福利物品、办公家具、学生宿舍用品、军服、建材等。不包括各部门办公耗材。

第八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1.学校成立以分管资产的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资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1)审定年度资产采购方案。

(2)领导资产采购活动。

(3)审查重大物资采购项目的招标。

(4)对正确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对不正确的评标进行废止。

(5)纠正资产采购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资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资产处,负责日常事务工作。

2.资产处是学校资产采购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种采购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采购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法令、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2)汇总编报学校年度采购方案,并负责组织和实施采购工作。

(3)负责学校采购标书、合同及相关文件的制作。

(4)起草采购合同。

(5)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采购资产进行验收,督促供货商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

(6)会同监察、审计及相关职能部门组成采购现场工作小组,重大采购项目邀请资产采购领导小组副组长或组长出席。

(7)建立有关资产的价格、技术指标及生产厂家的信息系统。

3.资产采购现场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修订采购的建议方案,提出评标办法,参与评标工作以外的采购活动。

(2)对拟确定的供货商进行资信、技术和产品质量方面的调查。

(3)决定采购项目供货商的参与资格。

(4)审查采购项目的标书及相关文件。

(5)向评标小组提供投标单位被考察的情况。

(6)监督评标过程。

(7)听取评标情况汇报,确认评标是否正确,对正确的评标建议中标单位,对不正确的评标建议废止。

4.学校建立资产招标评委库,评委库由学校资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每次评标前,由监察部门监督抽取评委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或组成学校评标小组。

第九条 采购管理程序:下达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按预算编制、提交申购单→申购单审核→组织采购并形成采购记录→采购记录报批→签订合同。

第十条 经费预算及计划的编制。

1.经费使用的原则:突出重点、保证必需、综合平衡、合理安排。

2.制定购置计划的主要依据:

(1)学校发展规模、专业设置情况以及培养计划所规定的教学内容。

(2)学校发展规划和已确定的非一次性的科研、技术开发任务。

(3)各二级管理部门在岗职数、现有资产数量以及配置标准和工作需要。

(4)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3.购置计划的制定:

购置计划必须详细标明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预计单价、生产厂家、供货日期,并列出每件资产的用途。

购置计划由使用部门集体研究后提出,经本部门分管资产的负责人签字后,根据项目金额大小逐级报批。部门分管资产的领导对本部门的购置计划负全责。项目总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行政一把手和资产处处长审批;总金额在1-3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行政一把手、资产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审批;总金额在3-5万元的由使用部门行政一把手、资产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使用部门行政一把手、资产处处长、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购置计划只有在领导批准后方能生效。

(5)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贵重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购置,必须由使用部门提出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和使用、维护与维修能力等),经相关职能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后,报校长批准。

4.购置申请单的录入、提交、网上审核:

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经费预算在资产管理系统填报购置申请单,打印后按审批程序报批,资产处根据审批情况和预算科目计划对购置申请单进行网上审核。超预算、无审批的购置申请不予审核。购置申请单审核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资产采购。购置申请审核通过后进入采购环节,禁止无购置申请单的一切采购活动。

1.运用市场机制,针对不同情况选择最优的采购形式,体现科学有效、公正公平、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

2.禁止化整为零、化大为小、同一项目分批次采购。为了降低采购成本,须做好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尽可能形成批量采购,减少零星采购。

3.根据购置内容和项目总金额确定采购形式。

(1)项目总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实行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的程序,购置申请单审核后三个月内完成。

(2)项目总金额在5-10万元的实行学校自主招标采购,招标工作由资产处主持,监察处、审计处监督。从学校专家库中抽取3-5名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和定标,并形成采购记录报分管校领导审定。购置申请单审核后一个月内完成。学校自主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但当招标内容比较特殊或对供货商有特殊要求时可以采用邀请招标,当供货商单一时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应根据供货商的技术生产能力和最近2年的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适当选择一定数量的供货商作为投标商参与投标。

(3)项目总金额在2-5万元的,由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部门组成3-5人的现场采购工作小组直接向供货商采购。购置申请单审核后15天内完成。

(4)项目总金额在2万元以下,由资产处、使用单位共同采购。购置申请单审核后15天内完成。

(5)自制设备项目总价在2万元以下的,其价格由资产处、审计处、使用单位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共同决定。

4.实行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的规定和程序执行。采购项目的预算价、技术参数由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部门共同确定。

5.学校自主招标采购一般程序。

5.1 进行市场调查。资产处、审计处、监察处、使用部门联合进行市场调查,确定拟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规格、要求等技术参数及招标预算价。

5.2 编制招标文件。资产处根据拟采购项目的品牌、型号、规格、要求等技术参数及招标预算价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须经审计处审核。

5.3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一般通过学校网站发布。

5.4 投标。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投标书。有关人员应认真检查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并做好投标书送达时间记录。投标单位需缴纳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未中标的及时退还。

5.5 开标。开标由主持人在确认密封完好无误后当众拆封,验证投标资格并当场宣读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项目的主要内容、投标报价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内容。

5.6 评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小组独立完成。评标小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对合格投标单位的资信、投标价格、质量等级、性能与技术指标、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评选出第一、第二中标候选单位。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可要求投标单位做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单位需补充资料的,须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

5.7 定标。由采购现场工作小组得出评标结果,并由资产处向资产采购领导小组汇报招标情况,再由资产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议,确定中标单位。资产处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评标结果须由全体评标人员签字确认。

5.8 向投标单位发出通知。定标后,由资产处发布中标公告并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

第十二条 废标。

1.学校采购部门或采购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废止,由资产采购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并视情况报学校相关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应当采取集中招标方式而未采取的。

(2)学校自主招标采购,合格的投标单位未达到三家而开标的。

(3)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4)同供货商违规串通的。

(5)拟采购商品技术性能不先进,或过时,或淘汰,或大量重复的。

(6)拟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同类产品的。

(7)拒绝学校监察、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

2.供货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废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供货商须承担赔偿责任。

(1)提供虚假资信材料或投标文件,骗取学校采购供货商资格的。

(2)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货商的。

(3)伙同学校参与采购的人员违规串通,向学校采购人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学校签订采购合同的。

(5)更改招标内容及技术参数的。

(6)投标单位串标哄抬价格的,或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

(7)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情形。

3.废标应尽量避免纠纷,由采购现场工作小组提出建议,报资产采购领导小组决定后执行。

第十三条 签订采购合同。

1.项目总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均须签订采购合同。

2.合同内容主要包括:资产名称、配置、附件、生产厂家及品牌、规格型号、性能与技术指标、数量、价格、安装调试、售后服务、付款方式、付款账号和违约责任等。

3.签订采购合同的双方必须都具有法人资格或受法人书面委托,采购合同应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行政公章。

4.自定标之日起一周内由招标办、使用单位、中标单位进行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必要时由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合同条款。自定标之日起超过一周,中标单位无正当理由单方面拒绝拟定合同条款,视为自动放弃,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四条 供货商是指具备向学校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者个人。合格供货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或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经济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资产的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学校各种经费采购的物资都要进行资产验收,如房屋及构筑物、绿化、仪器、设备、器材、教学耗材、图书资料、教材、练习本及其他印刷品、劳保用品、福利物品、办公家具、学生宿舍用品、服装、建筑材料等。

第十六条 房屋及构筑物的验收由规划基建处组织实施,其他资产的验收由资产处组织实施,验收工作技术上主要由使用单位负责。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经费管理部门、审计处、监察处及有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采购项目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处、使用单位、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后,资产处应督促供货商严格履行合同,保证采购项目按合同完成。货物到达后,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合同要求对货物的包装及型号等进行初步验收,并协助监督供货商进行安装和调试,安装调试完成后立即向资产处申请验收,由资产处组织验收小组在2周内完成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验收标准组织资产验收。通过招标实施的采购,以合同约定、投标文件承诺、样品、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虽未招标,但签订了采购合同的,以合同约定、样品、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以采购记录、样品、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验收标准。

第十九条 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对照实物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验收完全合格的,进入入帐管理;验收发现有问题的,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供货商不按合同约定或样品质量要求交货的,责令其更换;如很难更换,但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则处以违约金,并视情节停止其1-3年为学校供货的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由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严格先验收后使用,未经验收的资产不得投入使用。

第五章 资产的入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验收合格的资产进入入帐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资产不能入帐。

第二十三条 入帐时,供货商必须提供采购合同或采购记录、验收报告单、发票等资料,否则不予入帐。

第二十四条 资产的入帐分为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入帐、耗材入帐。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入账实行网络化管理,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入帐;耗材通过手工填写物质验收单入帐。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和低值耐用品的入帐程序。

1.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核对供货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的不能入帐。

2.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合同或采购记录、实物,登录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录入资产信息。录入的资产信息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完整,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录入的资产数据负全责。

3.部门资产管理员对录入的资产信息进行校核,无误后网上提交资产数据到归口管理部门。

4.资产处归口管理员凭采购合同或采购记录、发票、验收报告单进行资产信息网上审核。归口管理员应认真核对资产信息是否规范、准确、完整,若无差错,打印固定资产验收单和条形码,并提交资产数据到财务审核部门;否则退回使用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5.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条形码的粘贴。

6.固定资产验收单共4联,经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资产分管领导签字后,使用部门保留部门联存档,其它3联交资产处归口管理员签字,并在财务联上加盖学校物资验收专用章,保留归口部门联。

7.供货商凭固定资产验收单财务联、发票、合同或审计单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财务审核人员根据供货商提供的材料进行网上资产财务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对应的资产记录上填写凭证号,完成资产入帐;审核未通过的,退回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六条 耗材的入帐程序。

1.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核对供货商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资料不齐不能入帐。

2.部门资产管理员根据采购合同或采购记录、实物填写物资验收单(共3联),并经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部门资产分管领导签字后,保留使用部门联存档,其它2联交资产处归口管理员审核签字,并在财务联上加盖学校物资验收专用章。

3.供货商凭物资验收单财务联、发票、合同或审计单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完成资产入帐。

第六章 资产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资产实行学校、部门二级管理体制。资产占有和使用部门必须明确一名资产分管领导和一名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名单报资产处备案。各部门专(兼)职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事先通知资产处并办理交接手续。部门资产分管领导和资产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资产处的指导,全面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资产的使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资产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所有权归学校。为做到合理调配、物尽其用,资产处有权对闲置或使用率不高的资产进行合理调剂或回收,各部门应予积极配合与支持。资产管理和使用部门要积极探索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利用效率的有效办法,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全校资产均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责任到人。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对本部门资产数据负全部责任,部门资产分管领导对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使用人对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养、安全、防盗等负主要责任。必须做到资产数据规范、完整、准确,帐、卡、物相符,环境清洁,并做好防潮、防锈、防爆、防火、防盗工作。资产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占用的资产盘点一次,计财处、资产处与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帐物核对。

第三十一条 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必须有专门的保管设施和场所,要有专人负责,杜绝事故发生。

1.危险品的采购、提运必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和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2.相关工作人员要有可靠的劳动保护和安全措施。

3.危险品必须在规定的场所内使用,任何人不得外卖、外借、外拿,违犯规定而造成事故,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盛过危险品的容器及废液,必须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流放和抛弃。

第三十二条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加强技术管理,责任到人,确保仪器设备随时保持良好可用状态。

1.单价在10万元以下的精密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及价值10万元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和指导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培训合格,且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出厂的技术资料,从购置到报废整个进程中的使用、维护、检修及校验等记录和文书资料,使之成为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的技术依据。

2.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要制定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安全制度,违反规程和制度的,管理人员有责任、有权利、有义务制止。

3.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维修。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要建立物资领用、借用制度,并报资产处审核备查。

1.物资的领用、借用要分别填写领料单、借用卡,手续要齐全,记录要准确,并保存备查。

2.对贵重、稀缺的物品,领用人要写明用途和实际需要量,并按制度规定程序审批。部门资产管理员要做好精确计量,杜绝浪费。

3.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必须按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用手续,并且借用时间一到必须归还。凡需续借者都要办理续借手续。

4.资产的出租和外借按学校专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实行资产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奖惩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资产使用效益高的先进个人和集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并作为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资产损坏、丢失和浪费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或经济上给予制裁。

第七章 资产的维护与维修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维护与维修的目的是使资产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提高其使用率和投资效益,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是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后勤处是房屋及其构筑物的维护与维修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房屋及其构筑物的维护与维修工作。教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分别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维护与维修申请表的审核。

第三十七条 相关工作人员应努力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尤其是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精心维护,由于日常维护不善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应承担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报告资产采购部门,同时可以直接与供应厂商联系,以便能及时办理退、赔、换、补或保修手续。

第三十九条 资产处成立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专业队伍,并且鼓励有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专长的教职工和学生积极参与。资产处组织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应采取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对于资产处组织的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如果是教职工和学生承担,在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完毕并且验收合格后,根据维护与维修的难度及实际工作量,给予适当的劳务报酬。未经资产处同意,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进行维修,尤其是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否则,一旦损坏,照价赔偿,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十条 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程序。

1.部门资产管理员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在资产管理系统里详细填写并打印《维修报告表》。

2.部门资产管理员将打印的《维修报告表》交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核实后送本部门分管资产负责人签字认可,然后按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分类分别报教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审核,并签署明确的意见。审核后的《维修报告表》送交资产处。

3.资产处接到《维修报告表》后,根据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和仪器设备的使用年限、损坏程度和故障原因以及零配件供应、维护与维修费等情况来确定是否进行维护与维修和采用维护与维修的方式,然后根据维护与维修经费多少对《维修报告表》进行分级审批。维护与维修费不超过1万元的由资产处审批,1-3万元的由资产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审批,超过3万元的由资产处、审计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单台(套)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经费在1万元以上的由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或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委托资产处指定专家鉴定。

4.资产处归口管理员依据审批后的《维修报告表》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经资产处组织实施维修→资产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部门资产管理员在管理系统里形成维修单并打印维修单→维修单经使用部门和资产处验收人员签字→依据签字后的维修单资产处归口审核→提交财务审核。

5.维修人或维修单位凭维修报告表、维修单、发票到财务报帐。

第四十一条 实施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奖惩制度。教务处、科技处、资产处分别对教学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维护与维修进行定期考核,对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及时、自护自修率高、完好率高、利用率高、综合效益好的给予奖励;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仪器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或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十二条 在评定和聘任实验技术职称时,应将维护与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水平高低、维护与维修工作量大小、爱护仪器设备程度、设备使用年限长短等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 确因技术性能落后和损坏严重而不能修复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不再维修,按报废程序处理。在没有办理仪器设备报废手续之前,不得拆零,否则照价赔偿。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需外送维护与维修的仪器设备,须经资产处同意,否则,所发生的维护与维修费由本人或部门承担,并给予批评或处罚。

第四十五条 仪器设备应有维护与维修记录,单台(套)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应建立维护与维修档案,要对每次维护与维修的原因、维护与维修的程度、更换的零配件、维护与维修费、维护与维修单位及人员等进行登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原则上贯彻谁生产谁维修或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和采购部门与厂家或供货商联系,进行保修或维护与维修。

第八章 资产的变动与处置管理

第四十六条 资产的变动包括项目变动、单价变动、附件增加、附件处置。项目变动的内容是指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现状、使用方向发生变动。单价变动、附件增加、附件处置是指单价和附件信息发生变动。

第四十七条 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包括出售、报废、报损、无偿调拨。

1.出售是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2.报废是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3.报损是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4.无偿调拨是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第四十八条 资产的使用单位、使用人、存放地点、现状、使用方向发生变化时,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即时在资产管理系统更新变动内容,并提交资产处归口审核,归口审核通过后完成资产项目变动;资产的单价、附件发生变化时,按照部门资产管理员更改变动内容→资产处归口审核→财务处财务审核的流程完成资产变动。

第四十九条 资产处置程序:部门资产管理员网上填写资产处置报告单→打印处置报告单→处置报告单报批→资产处归口审核→财务处财务审核。

第五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各部门可申请资产报废。

1.计算机设备使用5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达15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性能严重失效,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2.其它仪器设备使用年限10年以上,年平均使用时数400小时以上,故障多,主要结构和零部件严重老化或磨损,性能已不能达到使用时的最低要求,无法修复或无修复价值者。

3.由于意外灾害或事故,严重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4.正常使用时,自然损坏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

5.单次修理费超过原值60%以上的仪器设备。

6.继续使用易发生危险的,耗能高、效率低、严重污染环境的,按国家有关政策应给予淘汰的仪器设备。

7.属于淘汰产品,市场已无维修零部件的仪器设备。

第五十一条 学校每年清理一次待报废的资产。

第五十二条 资产处置报告单经使用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分管资产负责人签字后报资产处,资产处组织由相关职能部门、技术专家组成的专门小组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置的资产单价原值不超过1万元或批量总价不超过5万元的由资产处审批,单价原值在1-5万元或批量原值在5-10万元的由资产处、相关职能部门、技术专家集体审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价原值在5万元以上或批量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由资产处、相关职能部门、技术专家集体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校长审批。

第五十三条 凡报废的资产,由资产处回收处理。任何人、任何部门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报废的资产进行拆改或拆取零部件。

第五十四条 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资产处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资产处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资产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学校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五十六条 学校资产管理机构和部门应对相关人员进行严格管理,规范行为,加强自律。采购人员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透露学校采购项目的标底、供货商的投标文件、招标评审情况、谈判情况等内容;不得违反规定,采取有利于某个供货商的措施;评标人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与投标单位有亲属关系的评标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回避。验收人员应按采购合同或采购记录、投标文件、样品、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进行验收。任何人不得接受供货商给予的回扣或礼品。

第五十七条 学校资产采购、验收、维修、报废等工作中相关人员不履行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监督不力,造成实际采购的商品与合同或样品质量要求不符而很难更换,或者给学校造成其他损失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岗位、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占用、使用湖南城市学院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学校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