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0-04-08 点击数:

湖南城市学院校友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重要作
用,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规范捐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的有关规
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海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工和学
生以及校友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款物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赠管理的原则
(一)捐赠自愿原则。
(二)专款(物)专用原则。
(三)捐赠账目公开原则。
第二章 捐赠方式和内容
第四条 接受捐赠的种类
(一)直接捐款。鼓励广大师生员工、海内外校友单位及个人积
极参与捐赠活动,捐额不限。
1. 校内教职员工、离退休人员、在校校友捐款,可直接到学校
教育发展基金会(下称学校基金会)捐赠或由捐赠者相应所在单位、
离退休工作处、班级汇总送存学校基金会。
2. 已毕业校友捐款既可以原班级、学院为单位,也可在当地校友
会的组织下进行,还可以个人名义直接向学校捐款。
3. 捐款者可直接将捐款缴至学校基金会,也可通过邮局汇款或银 行转账(捐赠者在汇款单或转账票据上说明捐赠者姓名、联系方式,
已毕业校友还需注明毕业院系和专业、入校时间等)至学校基金会。
4. 捐款方式
银行转账:
开户单位: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行:益阳市建设银行赫山支行
账号: 43001520067052502792
款项名称:教育发展基金捐赠
邮局汇款方式:
汇款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迎宾东路 518 号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
基金会
汇款内容: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基金捐赠
邮政编码: 413000
(二)捐赠图书、资料、设备、房产或其他有价证券和物品。图
书捐赠指各种学术专著、名人书籍和软件资料的捐赠;资料捐赠指校
史资料和文物捐赠,包括与我校相关的各个时期的重要文件、文稿手
迹、历史照片、名人字画、领导题词等。
(三)在校园内捐建教学、科研设施、景观或认养树木等。
(四)对学校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第五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 捐赠项目根据捐赠财物的使用用途,
包括以下类型:
(一)校园基本建设项目 1. 校园基础设施建设基金
2. 校园景观建设基金
(二)学校发展项目
1. 学科建设基金
2. 教学奖励基金
3. 产学研用合作基金
4. 实验室建设基金
5. 国际与海外交流合作基金
(三)学生发展项目
1. 贫困学生助学基金
2. 贫困学生医疗救助基金
3. 优秀学生奖学基金
4. 社会实践活动基金
5. 学生创新实践基金
6. 校企联合培养人才基金
7. 社会科普基金
8. 学生海外留(访)基金
(四)教师发展项目
1. 教师奖励基金
2. 青年教师研究基金
3. 教师科研基金
4. 教师海外研修基金 (五)文化体育项目
1. 文化活动资助基金
2. 体育活动资助基金
(六)经学校批准,由学院或部门提出设立的专门用途的捐赠项
目。
(七)按照捐赠者意愿进行的有利于发展教育事业的其他项目。
第三章 捐赠谢忱方式
第六条 学校将采取以下鸣谢方式,对捐赠人予以衷心的谢忱。
1. 所有捐赠者均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团体名称、捐赠者姓名均
列入捐赠纪念册,存放学校档案馆永久留存;
2. 个人或团体捐赠分别在折合人民币 5000 元和 3 万元以上,除
以上答谢外,将在学校所建纪念墙(碑)上刻名作为永久纪念;
3. 个人或团体捐赠折合人民币 10 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答
谢外,将授予“湖南城市学院特殊贡献校友”荣誉称号,并聘为“湖
南城市学院兼职导师”;
4. 个人或团体捐赠折合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答
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学金 1 个,或冠名学校的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
教室、会议室、体育馆内活动室等 1 间;
5. 个人或团体捐赠折合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以内,除
按第一、二款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励项目 1 个,或冠名造价 100
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的校内建筑物 1 座;
6. 个人或团体捐赠折合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除按第一、二款 答谢外,可冠名设立奖励项目 1 个,或冠名教学楼和实验楼 1 栋;
7. 有一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且捐赠折合人民币 500 万元以
上者,可聘请为荣誉教授;
8. 所有捐赠单位的名称、捐赠者的姓名及数额,根据其意愿将
在湖南城市学院校友网专版和校内公共场所向社会公布;
9. 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学校将本着互利的原则,尽最大可能
与捐赠人开展多方面的实质性合作,有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和个人在
人才招聘、招生就业、科研合作、技术开发、成果转让、员工培训及
咨询策划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10. 学校基金会将不定期在校园网上公布捐赠情况;
11. 根据捐赠单位和捐赠者的个人意愿,可以协商其他答谢方
式。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捐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学校基金会是全校
接受捐赠的唯一归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学校基金会接受捐赠的财物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损毁。
第九条 学校基金会对全校所有受赠财物等统一入帐,并向捐赠
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捐赠纪录存入学校档案馆。受赠现金资产
一律先入学校基金会帐户,实行专项管理;受赠非现金资产以其公允
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并移交相关部门登记备案,入学校资产账目管理。
学校不允许任何部门接受捐赠财物不入学校基金会帐户或相关部门 资产管理账目。
第十条 捐赠者有权决定捐赠用途和使用方式,有权了解其捐赠
的使用情况或捐赠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学校接受捐赠后,不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改变其捐赠的
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须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
捐赠项目,按学校规定进行必要的审计,每年向捐赠者通报受赠财产
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对捐赠者捐款设立的基金项目,建立管理组织和
管理制度,按照基金用途和捐赠人意愿,依法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对捐赠的工程项目,学校与捐赠者订立协议,对工程
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
行工程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学校有关部门应当保证捐赠项目配套工
作优先进行。捐赠的工程项目落成后,学校颁发捐赠兴建项目确认书。
第十五条 境外校友捐赠物品,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其
办理入境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一切关心与支持湖南城市学院建设发展的
校友单位和个人为学校寻求社会支持,提供信息、策划项目、牵线搭
桥,学校按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机构与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以湖南城市
学院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发展
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协商处理。
湖南城市学院教育基金会
湖南城市学院校友办
2019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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