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学报编辑委员会工作条例

作者: 时间:2020-10-12 点击数:

学报编辑委员会是学报编辑出版工作的学术指导机构。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报管理办法》与《关于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报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编辑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与人员组成

⒈学校设立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委员会与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委员会,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编辑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报编辑部;

⒉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编辑委员会与学报(自然科学版)编辑委员会分别由21—29人组成,设主编、副主编各1名。主编、副主编由学校聘任;

⒊编辑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应重新调整,调整的人员不少于编委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条编辑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⒈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政治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团结同志,顾全大局,秉公办事;

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现在职且原则上能任满一届;

⒊治学严谨,学术造诣深,在本学科领域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⒋身体健康,热心学报工作,能承担一定的组稿、编审任务,积极参加编委会的活动。

第三条 编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⒈听取学报编辑部的工作汇报,对学报的编辑出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咨询;

⒉对学报栏目的设置、选题组稿计划等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⒊承担有关组稿、审稿工作,对学报的学术质量把关;

⒋审议学报编辑部提请审议的有关办刊业务事项。

第四条 编辑部的职责

⒈承担编辑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⒉负责学报的组稿、审稿、编印、出版、发行等工作;

⒊提出编辑委员会的调整方案与委员的初步人选,报学校审定;

⒋负责学报的业务交流与对外联系。

第五条 本条例由学报编辑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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