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8-24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函﹝2012﹞290号)等国家有关人事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类教职工(包括在职在编教职工、合同制人员和临聘人员)。

第二章 劳动纪律与规范

第三条 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业务知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岗位,忠于职守,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和调动,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专任教师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育人、公益事业等工作,廉洁从教。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校和学院组织的政治学习、会议,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各类评估,以及其他党支部、工会、公益活动等集体活动。

(二)专任教师应遵循教学规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合理安排教学工作,不得因私人原因(经学校同意的进修、访学、攻读博士学位等除外)人为地将1个学期的课程集中安排在一个时间段内完成,也不能因为已完成全年基本教学工作任务,就拒绝承担其他任何教学任务及公共事务等。

(三)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等实行坐班制度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业务、服务、公益事业等工作,廉洁自律。遵守学校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不得旷工;不得在上班时间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做与工作不相关的事情。

(四)教职工因病、因事、因产假、因私出国等原因需要离开工作岗位,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说明请假理由、期限,按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五)教职工外出兼职,按《湖南城市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考勤办法与要求

第四条 教职工应严格遵守考勤制度。

(一)考勤是实施考核、奖惩、职务任免、薪酬发放、续聘、解聘等重要依据。

(二)各单位指定专人担任考勤员,负责本单位人员出勤情况的登记、汇总、报送工作,并于每月四日前将本单位工资、考勤情况报送学校人事处审核, 学校人事处依据考勤结果核发工资。未按规定报送者,该单位工资推迟发放。

第五条 各单位考勤工作必须真实、准确,实事求是。对各种不在岗的情况(包括事假,病假,旷工,攻读博士、博士后,出国、出境进修学习等)应据实填报。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不定期“三查”制度。人事处、纪检监察处、机关党委每月抽查一次。查记录:查请假等记录。查到岗:查上班时间是否在岗。查履职:查上班时间是否在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是否存在炒股、玩网络电子游戏、上网购物、打牌、下棋、打麻将等现象。人事处在每月的不定期检查后如实向全校通报情况。

第四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七条 所有教职工请假都必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并得到批准后才能离岗。未经批准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需先向部门负责人电话报告有关事项,后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第八条 审批权限。教职工请假时间在1至2天的,可不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请假时间连续在3天及以上者,必须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并将审批好的《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交人事处留存。在职副科级以上干部请假外出(离开学校和本市)的,按《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类人员具体请假审批权限见下表:

教职工请假审批权限一览表

请假人员

请假天数

审批权限

书记、校长

按窗体顶端

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湖南城市学院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办理

其他校领导

中层正职

2天以内

由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3天以上

由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中层副职

2天以内

由该单位正职签署意见后,报该单位分管(联系)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3天以上

10天以内

由该单位正职、分管(联系)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分管人事和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10天以上

由该单位正职、分管(联系)校领导、分管人事和组织工作的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校长、党委书记审批,报人事处、组织部备案。

其他教职工

2天以内

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3天以上

15天以内

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由人事处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16天以上

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人事处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校领导签署意见,报校长审批。

第九条 教职工假期结束后,须及时到所属部门和人事处报告、销假。中层干部还需向学校组织部门报告、销假。

第十条 教职工因病、因事需要续假,须在假期满之前及时提出续假申请,按规定报批。准假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不在岗者,按旷工处理。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及时履行续假手续,应在假满的三个工作日内补办。

第十一条 在请假期间谋取个人私利者,或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虚假情况欺骗组织的,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教职工请假期间,需积极配合相应部门统筹安排好相关工作,不得因请假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第五章 各类假期及待遇

第十三条 事假

教职工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全年累计超过15天的,按实际请假时间扣发月绩效工资。

第十四条 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连续请假3天及以上的需提供二级以上或相关专科医院的相关证明。基本工资按以下标准执行:

休病假时间

工作年限

基本工资发放比例

2个月及以内

不限

100%

2个月以上

6个月及以内

不满十年

90%

满十年

100%

6个月以上

不满十年

70%

满十年

80%

(二)教职工请病假,30天及以内的,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基本奖励绩效工资,30天以上的,请假期间不发月绩效工资。教职工因重病(含癌症、重症精神疾病)、意外事故等丧失劳动能力,请假6个月以内,不扣发绩效工资;6个月以上至1年以内,扣发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经市级以上医院鉴定需要长期病休的,经用人部门和学校认定确实不适合上岗,且未达到退休条件的教职工,自离岗休养之日起,基本工资参照本条第一款发放,1年以上5年以下发生活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该教职工离岗休养前相应职称(职务)低档月基础性绩效工资的50%;5年以后,不再发放生活补助。达到退休条件,且办理退休手续的,从计发退休工资的当月起停发基本工资和生活补助。

第十五条 婚假

婚假一般为3天,配偶在外地,需去配偶地结婚者,另适当增加路程假。婚假期间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 产假、哺乳假

女职工产假、哺乳假按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规定执行。产假经教职工所在部门签署意见,由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报人事处备案。产假期间视为出勤,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照发。对抚育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给予每天1个小时的哺乳假,也可分两次、每次0.5个小时,具体由各单位自行掌握。多胞胎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上班工作的,经医院诊断须休息的,比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办理。

学校男职工配偶生育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可给予20天的护理假,陪护假期视同出勤,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照发。

第十七条 丧假

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教职工父母、岳父母、公婆在外地的,给予一定路程假。丧假由教职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学校工会、人事处备案。假期内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

第十八条 其他假

教职工因工(公)负伤,经医院诊断证明,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间,基本工资和月绩效工资按正常上班待遇发放。在规定的治疗休养期还不能恢复的,参照第十四条执行。

第六章 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

第十九条 教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轻者,由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给予经济处罚;对违反劳动纪律情节较重者,学校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为:扣发或停发工资待遇。行政处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教职工个人过失给学校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赔偿学校损失,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违反考勤制度,擅离岗位,无故缺勤者,依下列条款处理。

(一)教职工当月迟到、早退的,发现1次扣5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15%;当月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教职工一年内无故迟到或早退累计超过10次者,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影响恶劣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二)教职工上班、上课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打牌、下棋、玩游戏、看电影、炒股、购物等),除按相关党纪政纪处理外,每发现1次扣10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20%;当月累计发现5次以上扣发半个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影响恶劣的,学校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教职工当日上班时间擅自离岗1小时以内,发现1次扣50元,累计3次扣当月基本奖励绩效工资20%;擅自离岗1小时以上3小时以内,按旷工半天处理;擅自离岗3小时以上,按旷工1天处理。

(四)教职工旷工1天扣200元,当月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扣发半年绩效工资。一年累计旷工15天及以上,停发全年绩效工资。

(五)教职工一年累计旷工15天,按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学校给予辞退或开除处理。

(六)教职工申请调出、辞职,未得到学校批准时,不得擅离岗位,否则,按旷工处理。教职工请假或外出学习期满,不按时回校工作,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学人员违反教学纪律的,按学校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有关办法执行,并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扣发相应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因事或无故不参加学校及部门组织的会议、政治学习、教研教改、专业建设、学科建设、平台建设、党支部活动、工会活动等集体活动,依据《湖南城市学院岗位绩效工资管理办法》和学校、二级单位的其他相关规定扣发月绩效工资。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校属各单位和教职工都应服从学校的人事调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校的人员调整。单位拒不服从的,从不服从之日起缓发相应单位主要负责人月绩效工资,教职工拒不服从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工作的,从不服从之日起停发其月绩效工资。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服从单位领导的工作安排。对不服从安排,无理取闹,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影响工作的,按日扣发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因工作态度或工作能力等原因不认真履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与其进行约谈,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学校人事处组织约谈,并要求整改;仍不能整改到位的,学校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拒不调整岗位或调岗后仍不能认真履职的,学校责令其待岗,待岗期间停发一切工资,待岗教职工待岗期为一年,待岗期内,教职工可自费参加相关培训,自行联系工作岗位,一年内仍不能上岗履职的,学校将解除与其签订的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提升工作执行力,坚决杜绝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在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批评教育;对领导不力、监督不到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学校视情节缓发、扣发、不发绩效工资,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如实报告本单位教职工出勤、履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对隐瞒不报,甚至截留相关人员各类待遇的,学校将予以追缴,并扣除主要行政负责人半个月的基本奖励绩效工资,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病休假一个月及以上或待岗,根据实际情况需调整岗位,经个人申请上班,学校仅安置一次,安置后仍不适合工作,学校不予安置。教职工可自己联系空缺岗位,经一定程序审批后上岗。休假、待岗期间,学校只发放教职工基本工资,不发绩效工资,正式上岗后,按岗位发放绩效工资。待岗六个月后还找不到合适岗位的按本办法第十四条执行。

第三十条 教职工辞职未经批准或调动手续未办好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从离开工作岗位当月起停发一切待遇;违反劳动纪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教职工与学校签有聘用合同之外的各类服务协议,服务期未满,未经学校同意离开工作岗位的,学校依据相关约定追回各类已兑现待遇和违约金;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因学校劳动纪律检查需扣发绩效工资的,学校从相关单位二级分配经费中扣除。各单位根据劳动纪律扣发的教职工绩效工资,由各单位再分配。

第八章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对因违犯劳动纪律等受处理不服的,可向学校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学校成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工会、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党政督导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由工会牵头,必要时可选入公信度较高的教职工代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5--7人组成。

第三十三条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时效期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纪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计算。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以及复核或申诉处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级劳动纪律检查者应如实保存教职工违纪事实材料,不得捏造、弄虚作假;单位负责人更不得滥用职权、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劳动纪律与考勤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的《湖南城市学院考勤制度》(湘城院发﹝2014﹞25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201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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