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外国留学生学习、生活管理制度

作者: 时间:2011-09-23 点击数:

一、自费外国留学生须知

1.自费留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伙食费、教材费、医疗费及计划以外的实验、实习、专业参观和转学等各项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2.自费留学生所交费用,均以人民币或美元为计算单位。

3.自费留学生(包括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各项费用的收费标准,按学校交费标准规定执行。

4.自费留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交付应交纳的各项费用,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5.自费留学生的其他规定和制度均与我校其他各类留学生相同。

二、奖励制度

1.学校每年评审出本科留学生专项奖学金一名。评审办法按学校专项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学校颁发给获奖学生荣誉证书和奖金。

2.学校国际交流处设优秀学生一等奖优秀学生二等奖优秀学生三等奖,其评审条件分别为:

优秀学生一等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优秀,全学年各科成绩及格,平均成绩95分以上。

优秀学生二等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优良,全学年各科成绩及格,平均成绩85分以上。

优秀学生三等奖: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学校一切规章制度。学习努力,成绩较好,全学年各科成绩及格,平均成绩75分以上。

学校国际交流处颁发给获奖学生荣誉证书和奖品。

三、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和有关规定须知

1.评审对象

凡在华学习年限超过一学年的奖学金留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每年须接受奖学金评审。

2.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学年度笫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按时上课,出勤率在90%以上,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政府法令和湖南城市学院校纪校规,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爱护公物。

4)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

3.留学生于每年4月初填写由留学基金委统一制定的《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情况表》。

学校根据留学基金委制定的评审要求和学校制定的实施细则,对留学生的成绩、考勤、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最后决定通过与否,由学校将结果通知留学生本人。年度评审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种。凡未通过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起终止,终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终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学校同意后可改为自费或减免费用留校继续学习。终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在终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1)本科生一学期两门主要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3)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4)各类研究生经过中期考核后仍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准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5)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

6)因各种原因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或累计被学校给予三次警告处分者;

7)因各种原因应予退学者;

8)凡无故不接受年度评审者。

以上不能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者,即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四、留学生出入境、居留、旅行须知

1.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人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出入境、居留、旅行等手续,交纳各项手续费。签证机关是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2.留学生入校后,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报管辖区域的公安分局。入境后30天内须提供由中国卫生检疫局出具的《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或体检验证证明、护照和签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和JW201表或JW202表复印件,填写《外国人签证、居留许可申请表》,办理居留许可手续。若超过规定日期,一律由本人按公安局规定交纳罚金。

3.留学生应该经常注意自己护照的有效日期,在学习年限内如护照有效期满,应提前30天到本国使馆办理延期手续。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出过境的留学生,仍需到中国卫生检疫局进行体检后方可办理居留许可延期手续,办理居留许可的延期由学校出具证明,本人提前30天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办理,逾期不办者,公安局将按规定给予处罚,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

4.护照应予妥善保管。护照如遗失应及时向长沙市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馆申请补发。补领新护照后,应及时到长沙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重新办理居留许可手续。

五、外国留学生管理制度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外国留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校教育外国留学生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一般不组织外国留学生参加政治性活动,但可以组织外国留学生自愿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

3.允许、鼓励外国留学生参加学校学生会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外国留学生也可以自愿参加我国在重大节日举行的庆祝活动;学校可为外国留学生举办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4.经学校批准,外国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外国留学生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应当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申请。

5.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6.外国留学生经高等学校批准,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7.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8.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有关行政部门负责。高等学校应当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做好外国留学生的社会管理工作。

9.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进行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

10.外国留学生携带、邮寄物品入出境,应当符合我国有关管理规定。

11.发生不可抗拒力如自然灾害(风暴、暴雨、大雪、海啸、雷电、泥石流、滑坡等)和意外事故(交通、溺水、酗酒、殴斗、火灾、抢劫)和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如留宿校外,夜不归宿引起的财产和生命损失,造成伤亡后果,责任自负。

六、留学生教室管理规则

1.教室是进行教学和自习的场所,必须保持整洁、肃静和良好的秩序。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和杂物,不得乱涂黑板、墙壁。

2.学生应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

3.学生上下课,必须起立向教师问好。

4.学生上课时应专心听讲,不谈笑,不随意走动。衣着要整齐,不得穿背心、拖鞋。提问要先举手,回答问题要起立。

5.上课时,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室。

6.教室内外一切设备,应注意爱护,对损坏设备者,要赔偿损失。

7.教室内不准吸烟,要加强教室安全与防火管理。

七、留学生宿舍管理制度

1.留学生住房由学校统一安排,不得私自迁移或调换,不得私自借给他人居住。

2.政府奖学金的博士生、高级进修生、普通进修生、汉语进修生、硕士生一人住一间,本科生、自费进修生两人合住一间。若房源情况允许,学校可以满足本科生、自费进修生单独住一间的特殊要求,但必须按规定交纳单间住房费。

3.留学生进入房间后应根据房间物品清单核对物品,确认无误后签字并交纳押金。

4.不得利用宿舍从事违反我国法律和校规的活动,不得将宿舍作为宗教活动用房。

5.遵守防火规定,严防火灾。严禁乱动配电箱和消防器材,严禁在室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严禁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或电取暖器、酒精炉等加热设备。如因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而引发事故,其全部损失将由肇事者负责,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6.保管好个人钱财及有关证件,防止失窃。外出时随手关门,并锁好房间。

7.保持宿舍的清洁与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及高音量播放音乐等,未经许可禁止在宿舍楼层内举办舞会。不得乱涂乱画,不得在宿舍内饲养宠物。不得在走廊堆放私人物品,不准乱丢脏物,乱停车辆。

8.爱护公物,节约水电。不得自行更换家具,不得损坏拆卸宿舍楼和房间内的设施。损坏或遗失公物要照价赔偿。

9.来访客人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登记会客。会见的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会客规定,管理人员对不履行会客手续、擅自进入留学生房间的人员,有权进行盘查,并根据情况通知学校治安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无理取闹者将视情节严肃处理。

10.留学生宿舍内不得留宿来客。外籍客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留宿者,持有效护照或居留证件办理临时住宿登记手续,由服务人员安排住房,并按规定交纳房费。

11.会客时间,每日8:00—24:00,超过会客时间,管理人员有权通知来客离开。上课时间不得会客。

八、留学生食堂管理须知

1.留学生在食堂用餐,应按食堂规定付清现金或餐券,恕不接受赊账。

2.为保证食堂正常工作,任何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

3.爱护食堂公物,餐具只限在食堂内使用,损坏餐具或其他物品均应照价赔偿。

4.就餐时,留学生要保持公共清洁卫生,不得酗酒、喧哗、打架和斗殴。

5.留学生和食堂工作人员之间应互相尊重,对食堂工作有意见,可向食堂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

6.遵守用餐时间。

九、校图书馆入馆须知

1.留学生凭本人学生证或校徽进入校图书馆。

2.留学生凭本人学生证和借书证借阅文献,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冒用他人证件。

3.爱护图书,不得圈点、批注、污损、撕毁或遗失,否则按规定赔偿。

4.书库文献未经办理借阅手续不得携出,若违反规定以偷盗论处,按文献原价5倍罚款。

5.借阅图书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返还者,按有关规定罚款。

6.毕业生离校时,须还清所借文献图书和借书证。

十、学生证、校徽管理办法

1.学生证是证明学生身份的证件,校徽是我校学生的标志,必须妥善保管,不得丢失,不得转借。

2.学生证、校徽于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发放,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交回,学生证于每学期由院系办公室注册盖章后方为有效。

3.凡遗失学生证、校徽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报告,讲明丢失情况,经院系审批后加盖公章。由本人在《益阳日报》上刊登遗失声明。待声明见报后,到教务科办理补发手续。并按规定交纳成本费。

十一、留学生医疗制度

1.享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患病可凭学校医疗证在本校医 院就诊,自付挂号费,并与中国学生同样按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2.需要到校外医院就医的留学生,必须凭校医院的转院证明,否则一切费用自理。

3.留学生如需镶牙、配眼镜、购买营养药品等,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4.留学生因违反校纪法规(如打架、斗殴、酗酒等)造成伤害事故,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

5.自费留学生在校内外就医一切费用自理。

十二、留学生用车制度

1.参加由省、市组织的外事活动,迎送派遣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活动,经主管部门同意,由学校派车接送。

2.参加学校组织的旅游参观、教学活动以及因急、重病需就医和住院,可由学校派车。

3.留学生初次到校和学业结束离校时,学校可以派车接送。

4.凡在学习期间回国探亲访友、外出旅游等,学校一律不派车接送。

5.留学生自行组织的派遣国节日及宗教活动等,学校不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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