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教师出国研修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2-11-08 点击数:

为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科研能力,提升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的国际化程度,学校加大选派教师出国研修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派条件

()思想政治表现好,热爱祖国,热爱学校,爱岗敬业,具有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具有较坚实的理论基础,积极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教学效果好,科研能力强。

()从事科研、教学工作,在校工作满两年及以上,且近两年内无6个月及以上出境经历。

()外语水平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达到国家规定的“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的出国标准;或近十年内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年以上,具有基本的外语交流能力;或达到项目所要求的外语水平。

()身心健康,能适应出国学习、工作和生活的要求。

二、出国研修类别

出国人员按派出方式分为公派出国和自费出国两种。

()公派出国包括国家公派、省市级公派和学校公派,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出国进修、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英语教师TESOL/ESL/EFL培训、讲学、考察访问、参加学术会议等。

1.国家公派是指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

2.省市级公派是指由省教育厅或其他省市级部门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省市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省市选派的出国。

3.学校公派是指以校际交流、学校筹措资金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形式,由学校自行按需选派的出国。

()自费出国是指经学校批准,由个人自费或自行联系并获得经济资助赴国外研修,主要形式有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讲学、参加学术会议等。

三、 派出国别和期限

()派出国别原则上应选择在本学科领域内保持国际领先水平国家中的有关高校或研究机构。

()攻读研究生学位者留学期限以外方院校正常学制为准;访问学者一般为312个月;其他人员出国研修期限按实际情况确定。

 ()出国研修期限原则上不得延长。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须在原批准期满2个月前报学校及相关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延期。

四、选派程序

()公派出国

1.国家留学基金委、湖南省教育厅及其他相关省市级部门公派项目,按相关部门规定办理申请、审批、缴纳出国保证金、签订协议等手续。

2.学校公派出国留学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个人申请,学院择优推荐;

2)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3)学校审批;

4)缴纳保证金,签约派出。选派人员向学校缴纳出国保证金,与学校签订出国研修协议书并予以公证。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相关手续。保证金的具体金额参照国家出国留学人员保证金缴纳标准执行。为方便办理手续,出国人员也可指定我校正式在编在岗教职工(出国人员配偶除外)为其所缴保证金提供担保。

()自费出国

1.个人申请;

2.学院同意;

3.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4.学校批准;

5.签约出国。出国人员与学校签订出国协议书并予以公证,国际交流处协助办理出国相关手续。

五、费用管理及待遇

()公派出国

1.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项目全额资助派出期间学费、生活费和国际差旅费用,学校不再提供资助;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项目以文件形式明确规定了派出期间各项费用在国家、学校和个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则按文件标准执行。学校公派项目,资助费按协议办理。国家公派或省市级公派出国费用除政府资助之外的不足部分参照学校公派出国标准补偿。

2.学校鼓励教师特别是省级及以上重点建设学科、重点专业、特色专业、实验室、研究基地教师积极申报国家公派项目,取得国家公派资格出国研修的,学校报销项目的培训、申报、评审等环节费用。

3.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出国人员的工资、津贴、晋职等按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对待。

()自费出国

1.自费出国研修的所有费用由出国研修人员本人承担。

2.在规定的出国期限内,学校保留出国人员的工作关系,年度考核按合格对待。

3.从出国的第二个月起,学校停发出国人员的工资、津贴和福利等所有待遇。按期回国到校工作后,恢复其工资、岗位津贴及福利等待遇。

4.出国人员获博士研究生学位回校工作,学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享受同期人才引进待遇。

六、出国期间要求

 ()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我国对出国人员的有关规定。

()抵达出国研修所在国一个月内,须向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报到,主动购买在外期间的人身、医疗、伤害等保险。

()协助学校做好与国外高校、科研院所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为学校对外交流作贡献。

()经常保持与人事处、国际交流处及所在部门联系。

()公派出国人员如出现非个人原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出国协议时,应及时向国家、省市相关派出部门和学校汇报,并服从安排。

七、回国与服务

()出国人员应按期回国,及时到人事处报到并办理有关手续;及时向所在学院、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递交出国研修的书面总结;以报告会的形式汇报研修成果。

()出国研修人员回国后一个月内,所在学院组织对其进行考核,向人事处提交考核报告,连同有关学习情况的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出国人员回校后应服从安排,安心工作,在校实际服务不少于五年。

八、违约责任

采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出国研修管理办法,出国人员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一)  公派出国

出国人员未按规定期限回国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其缴纳给学校的保证金全部没收,出国人员退还学校所承担的出国期间所有费用(含资助费、工资、津贴等)。违反国家、省市其它约定的,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按期回校工作后经考核未完成出国任务,出国人员须退还学校支付的资助费。

出国人员按期返校后均需履行五年服务期,未满服务期而申请调离学校者,须退还其出国期间由学校所承担的全部费用(含资助费、工资、津贴等)后方可办理调出手续。

()自费出国

出国人员未按规定留学期限回国返校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九、附则

()教师赴港、澳、台研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和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湖南城市学院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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