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城市学院外国留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0-10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优化留学环境、保障外国留学生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和发展我校外国留学生教育事业,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留学生”),包括来华攻读学位的外国留学生和来华学习汉语的外国留学生。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学校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有效护照签证页、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体格检查记录等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到国际交流处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延期入学时间最长为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到校后,必须在24小时内填写《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并报管辖区域派出所;入境后30天内办理外国留学生居留许可。  

第五条  留学生入学后,学校按国家相关规定对学生健康状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留学生报到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由国际交流处办理注册手续,对不缴费者不予注册;逾期一月未缴费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留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因特殊原因需转专业、转学,由留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  申请休学或按要求应当休学者,经国际交流处和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休学。留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期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续休,累计休学年限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复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一节 课程管理    

第九条  学生报到注册后,应按照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课程学习并参加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各学院组织学生参加的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可按教学计划与中国学生一起进行,但在选择实习或实践活动地点时,应当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二节 课程考核管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会同各二级学院、国际交流处制定留学生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或补考时,应当在考试前申请缓考,经所在学院、国际交流处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才能缓考,否则以旷考论处。缓考学生可申请参加学期补考或随下一年级参加同一课程的考试()  

第十四条  考试时应遵守考场纪律,不得作弊。凡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的成绩记零分,必须重修,并视情节轻重,按《湖南城市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凡重修、补考的学生须按照学校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参加重修或补考。  

   

第三节 课堂管理    

第十六条  严禁衣衫不整者进入教学区域。  

第十七条  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  

第十八条  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保持良好的课堂秩序。  

第十九条  要保持教室整洁、肃静的良好环境。在教室内不准大声喧哗,不准吃零食和乱扔果皮纸屑,不准吸烟。未经许可不准在教室内开展非教学活动。  

   

第四节 考勤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考试、集体活动,都要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缺席者,均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节假日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和返校。因故需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须经国际交流处批准,擅自提前离校或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学生外出离开益阳(含节假日时间),须提前向国际交流处办理请假手续,并告知去向、返校时间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二条  擅自缺课者,以旷课论处。学生旷课一天按实际课时数计,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一天按5学时计。对旷课者除进行教育外,并给予下列处分:  

() 累计旷课1125学时或擅自外出一至五天者,给予警告处分。  

() 累计旷课2640学时或擅自外出六至八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 累计旷课4155学时或擅自外出九至十一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 累计旷课5680学时或擅自外出十二至十四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累计旷课81学时及以上或擅自外出十五天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注销居留许可。  

   

第四章 日常行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学生必须遵守国际法规和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风俗与生活习惯;学生相互尊重对方的文化及风俗习惯。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允许、鼓励学生参加学校学生团体组织举办的文体活动,学生可以参加学校学生会、团委组织的各种社团活动。经学校批准,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为与宗教有关的活动提供场所,严禁在非宗教场所进行传教及其他宗教活动。在我国境内从事宗教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任何商业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从事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爱护校园环境及校园设施,遵守校内公共秩序。违规造成的不良后果,包括学生的人身安全和个人财产方面的损失,由学生本人承担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住宿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遵守学校的宿舍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安排到指定宿舍住宿,不得私自更换或强占宿舍。爱护公寓财物,遵守学生公寓作息时间。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原则上不允许校外住宿。如确有必要校外住宿,应报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交流处同意,并报辖区派出所和益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批同意。  

第三十条 未经许可,留学生公寓不得留宿他人。  

第三十一条  已毕业、结业或肄业的留学生,应在办理完离校手续后10天内离校,逾期学校不再提供住宿。  

   

第六章 医疗与保险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留学生必须购买外国留学生综合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医疗费用自理,或根据所购保险、按与保险公司约定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结、肄)业与学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和毕业实习,修满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达到学业年限、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结业后仍在最长年限内可以重修有关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用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对未完成学业年限中止学习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查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非学历教育学生发放学习证明。  

   

第八章 奖惩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湖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向省教育厅推荐申请湖南省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留学生给予校内中国学生同等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  对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留学生,学校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求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中国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中国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不服从学校决定安排,无理取闹的。  

   

第九章 附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湖南城市学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湖南城市学院国际交流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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