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湖南城市学院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4-06-03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湖南城市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及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对湖南城市学院各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调整,要求如下:

(一)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在职在岗的教师;

(二)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9人的单数;

(三)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学科相关学院的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院长、书记一般不担任主任委员,全体委员由院教师大会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1人,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五)不担任学院党政领导职务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五)学术委员会委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近年来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发表C刊及以上级别的论文、获市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等);

(六)学院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本学院兼课教授担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七)各学院于4月18日前调整到位,并将名单报科技处备案。

湖南城市学院科技处

二O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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